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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求職要學會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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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求職要學會維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學校和用人單位收取違約金,用人單位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承諾的工資待遇不兌現等,要學會維護自己的基本權益,來看大學生就業求職要學會維權。

大學生就業求職要學會維權
大學生就業求職要學會維權

協議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時會與學校和用人單位簽訂一個三方協議,這是由學校作爲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吳律師說,畢業生到用人單位上班以後一定要求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任何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爲其付出勞動(確立勞動關係)的話,都必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的話是違法行爲,會被勞動監察部門罰款。

違約金要約定上限

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約定,並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現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這種情況下都以雙方協商金額爲準。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由於三方協議具備權利和義務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學生如果要毀約的話,除非學生與學校有特殊的約定,那麼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夠向學生收取違約金的。

口頭承諾應寫進備註

吳律師發現90%以上的畢業生就業三方協議中的備註欄全是空白。他說,由於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很多畢業生因爲急於就業而相信用人單位的一些口頭承諾,常常在到崗以後與單位發生糾紛。

畢業生們一定注意充分利用好就業協議的備註欄,儘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註欄,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不超過半年

有些用人單位利用一些大學生對法律的無知,對其進行遙遙無期的試用,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吳律師說,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還要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提升大學生就業維權對策探析

1、 不斷完善大學生就業維權的法律法規體系。可以參考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一系列法律構建一部專門適用於大學生就業的《大學生就業條例》填補國內空缺,明確劃分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填補現階段使部分用人單位鑽空子的漏洞,規範大學生就業環境,爲大學生就業維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針對現階段大學生打工、實習方面的法律空白,可以參照國外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法國勞動法案》規定實習生最低工資爲正式員工最低工資的四分之一,並結合國內首部關於大學生實習的法規《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就業見習條例》進行制定,爲大學生就業維權構建良好的法律環境[7]。

2 、努力多部門聯合構建大學生就業維權平臺。工商部門嚴格審查用人單位用人資質、經濟實力,認真審覈用人單位的招聘信息,從根本上減少不良用人單位的數量;執法部門應堅持"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原則,淨化各大第三方招聘平臺虛假信息,多方面減少大學生遭受不良用人單位欺騙;勞動仲裁機構擴大受理範圍,將勞動仲裁和司法援助相結合,爲大學生就業維權提供雙重保障[8];構建多部門聯合行政機構,統籌大學生就業維權各方面工作,依靠教育行政部門,作爲第三方監控用人單位和大學生的雙向關係,既要防止用人單位侵害大學生合法權利,也要防止大學生欺瞞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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