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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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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委員建議立法保護家庭全職成員的利益和合法權益,將在家庭全職從事家庭服務視爲一個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職業。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

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1

據人民政協網3月3日報道,全國政協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韋震玲提交提案,建議建立家庭全職服務成員職業權利保障制度,維護家庭全職服務成員的合法權益。

她認爲,因特殊事由、特殊時期(3歲以下哺乳幼齡教育期,照顧失能父母、配偶等)辭職迴歸家庭承擔家庭全職服務的成員,可享受工齡累計及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夫妻雙方如果有一方選擇迴歸家庭爲家庭提供全職服務,可以適當相應減免從業配偶個人所得稅等。

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

韋震玲建議立法保護家庭全職成員的利益和合法權益,將在家庭全職從事家庭服務視爲一個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職業。

可以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從事家庭服務的全職成員可以按勞取酬,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取得相應比例標準的勞務補償,全職服務家庭的年限越長,獲得的補償越多;

因特殊事由、特殊時期(3歲以下哺乳幼齡教育期,照顧失能父母、配偶等)辭職迴歸家庭承擔家庭全職服務的成員,可享受工齡累計及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

夫妻雙方如果有一方選擇迴歸家庭爲家庭提供全職服務,可以適當相應減免從業配偶個人所得稅等。

韋震玲提出,建立特殊家庭全職成員附條件獲取薪酬制度。可以規定從事家庭全職服務職業的家庭成員滿足有獨自全職照顧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子女、失能老人及配偶等條件的,可申請獲得一定政府勞務補貼。

作爲被服務對象的家庭成員如有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的,從其固定收入中向家庭全職服務成員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費用和服務費用,比例可通過立法規定最低比例額度,也可由雙方在不低於法定最低額度基礎上自行協商,以利於保障提供家庭全職服務成員的勞動保障權益和家庭平等權益,避免在婚姻、繼承等糾紛發生時出現不平等現象。

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 第2張

近年來,屢有全職太太離婚獲家務補償的案例。2021年2月,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全職太太王某因承擔大部分家務在離婚訴訟中獲補償款5萬元。

對此,律師認爲民法典新規定爲“家務勞動”補償提供依據,此次判決具有積極的司法和社會影響。律師建議,全職太太應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記錄,保持對家庭財務情況的知情權。司法上承認家務勞動價值很有必要。

2021年12月,廣東一“全職太太”李女士在訴訟離婚時,法院判決其獲賠1萬元家務勞動補償。該案雙方樑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訴訟離婚,李女士婚前經營了一家餐飲店,婚後因懷孕、撫育子女、負擔較多家庭義務未再繼續工作而無經濟收入,法院判定樑先生應當給予家務勞動補償。

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2

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韋震玲提交提案,建議建立家庭全職服務成員職業權利保障制度,維護家庭全職服務成員的合法權益。

她認爲,因爲3歲以下哺乳幼齡教育期、照顧失能父母/配偶等特殊事由、特殊時期辭職迴歸家庭,承擔家庭全職服務的成員,無論全職太太,還是全職先生,都應該可以享受工齡累計、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

夫妻雙方如果有一方選擇迴歸家庭,爲家庭提供全職服務,可以適當相應減免從業配偶個人所得稅等。

另外,在離婚訴訟中,從事家庭服務的全職成員可以按勞取酬,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取得相應比例標準的勞務補償,而且全職服務家庭的年限越長,獲得的補償越多。

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 第3張

韋震玲還提出,應當建立特殊家庭全職成員附條件獲取薪酬制度。

可以規定,從事家庭全職服務職業的家庭成員,滿足有獨自全職照顧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子女、失能老人及配偶等條件的,可申請獲得一定政府勞務補貼。

近年來,也多次出現全職太太離婚後獲得家務補償的案例,但因爲沒有統一規定,補償額度差異很大。

有律師建議,全職太太應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記錄,保持對家庭財務情況的知情權。

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3

3月6日,全國政協委員、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韋震玲的一個提案衝上熱搜:“建議讓全職太太先生成合法職業。”

她認爲,因特殊事由、特殊時期(3歲以下哺乳幼齡教育期,照顧失能父母、配偶等)辭職迴歸家庭承擔家庭全職服務的成員,可享受工齡累計及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

全職太太(先生)成爲輿論場的熱頻詞,並在多個維度被公衆審視、熱議:職業選擇、自我價值、兩性關係,當然最受關注的還是權益保障問題。

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 第4張

相較於有清晰KPI考覈,個人價值同薪資直接掛鉤的職場,全職太太的“勞動成果”不僅難以量化或者說評判標準模糊,甚至還要承受社會和家庭的.誤解。其中一種具有相當市場的誤讀,是對勞動價值進行所謂“高低貴賤”的論斷,認爲由竈臺、家務和孩子構成的家庭勞動不夠高級或者說是爲人妻、爲人母應盡的義務,難以被納入對家庭的顯性貢獻。

毫無疑問,這是對全職太太勞動成果的抹殺,是對其勞動價值的嚴重低估,而一旦夫妻關係破裂,這種低估對全職太太權益的損傷是致命的。近年來多名將此訴諸公堂的全職太太已印證問題的嚴重性和急迫性。

如何保障,怎樣保障全職太太的權益已進入公衆聚焦的視野。在此背景下,通過建立職業權利保障制度保護全職太太的建議迴應了公衆關切,呼應了部分民意,可望對全職太太的勞動價值評價產生正向引導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但家庭終究不是職場。家庭主要依靠倫理自治,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也非憑一紙勞動合同維繫。無可否認的是,全職太太頭銜中的“全職”區別於職場中的既定概念:他們無法做到日常生活與工作在空間上的分離;也沒有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的時間限制;亦不受用人單位對腦力和體力方面剛性要求的約束。不受職場約束,卻要求職業權利保障,這本身是一個悖論,也是對在職員工的不公。

政協委員提議家庭主婦煮夫劃爲合法職業 第5張

再者,作爲家庭成員,全職太太也有應盡的義務。《民法典》規定,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贍養老人以及夫妻之間相互扶養,都是剛性的法律義務,全職太太無可例外,也應承擔部分法律責任。那麼如何把全職太太多付出的一部分勞動分割出來量化?如何制定與這部分勞動對應的勞動保障?家庭成員中誰來承擔“用人單位”的角色?這些問題其實都是在現實生活中幾乎無解的難題。

迴歸提案的初心,如何保障,怎樣保障全職太太的權益還是要從建立相對客觀的家庭工作價值評估,糾偏對家庭分工的認知,遏制打擊經濟控制等家暴行爲的角度出發,少一些“絕望主婦”,多一些柴米油鹽的細水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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