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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離婚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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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離婚怎麼判,在幸福的愛情裏面,都是在對的時間裏面遇到對的那個人,這是每個人都向往和追求的,遇到對的人之後彼此相愛,最後結爲合法夫妻。以下分享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離婚怎麼判?

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離婚怎麼判1

夫妻一方不能生育的,離婚時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法院判決雙方是否離婚是根據雙方是否感情已破裂而定的,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則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而一方不能生育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情形,所以法院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法律規定的能證明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

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離婚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離婚怎麼判2

一、一方不能生育能判離婚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男女一方第一次要求離婚的,如沒有法定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法院不會判決准予離婚,即不能生育爲由起訴離婚,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

同時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離婚怎麼判 第2張

二、法院判決離婚理由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作爲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同時在三十二條第三款中列舉了幾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現實生活中,家庭中夫妻不能生育,夫妻一方據此故意製造家庭矛盾,羞辱對方,最終導演了一幕幕離婚劇。社會現實中,很多人都不懂法,更不要說知道《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關於離婚的法定情形的規定,也不知道在婚姻生活中發生具體事實行爲會導致何種法律後果的產生。也就不能更好地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離婚怎麼判3

離婚條件包括一方不能生育嗎?

妻子未能生育丈夫起訴離婚被駁回

市民小楊結婚六年因爲妻子未能生育,而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據法官介紹,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

小楊和妻子小許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並戀愛,相處兩年之後二人登記結婚。婚後,小兩口感情很好,而且還購買了兩處房子,日子過得很幸福。但結婚六年,小許一直未能懷孕,雙方爲此產生矛盾。今年1月,小楊開始與妻子分居,進而提出與其離婚,並訴至法院。

小楊在開庭時說,他和小許婚前缺乏瞭解,婚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同,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更爲重要的是,他喜歡小孩,而小許經查生育困難。開始夫妻二人還爲此時常爭吵,後來彼此已無話可說。現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

而被告小許卻持另一種說法。她說,原告所述不實,婚後夫妻感情很好,近來因被告未能懷孕,原告總埋怨她。醫院檢查也沒有說她不能懷孕,爲了能早些懷孕,被告吃了好多藥,也受了不少苦,在這件事上原告表現得心態不好。小許最後表示,她和小楊沒有原則上的矛盾和分歧,故不同意離婚,並希望夫妻和好。

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離婚怎麼判 第3張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後夫妻感情和睦。近來由於被告未能懷孕,引起原告不滿,爲此雙方產生矛盾。原告對此不予諒解,與被告分居規避矛盾,其行爲影響了夫妻感情。現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應珍惜以往夫妻情誼,以不離婚爲宜。今後雙方應互敬互愛,互相關心,互相理解,共同改善夫妻關係。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可見《婚姻法》中並未規定,一方不能生育就應該判決夫妻離婚。

法院審理該類離婚案件時,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判決。而是否判決夫妻離婚,關鍵要看二人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雙方因一方不能生育,確實造成感情徹底破裂,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不過,哪怕有一點挽救的餘地,法院都不會支持當事人的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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