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均爲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爲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爲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爲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爲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爲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爲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爲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爲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