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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中臨時退團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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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中臨時退團有什麼規定,生活中,許多人去旅遊是跟團去的,但在旅遊的過程中,會遇到一些事情影響,導致在中途就需要退團,而臨時退團是有規定的,那麼旅遊中臨時退團有什麼規定!

旅遊中臨時退團有什麼規定1

合理。

《旅遊法》中有明確規定:遊客報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若臨時取消、退團,變故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

具體來說,當遊客因自身原因取消行程,則應賠償旅行社爲安排該次旅遊已支出的費用,並根據退訂提前時間,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同理,若因旅行社違約而取消行程,則由旅行社承擔損失並向遊客支付違約金。

擴展資料: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處理方法:

《旅遊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雙方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根據與旅遊經營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報了旅遊團臨時不去是否能退款

報了旅遊團臨時不去,一般能退款。能退多少要根據不能去的原因、退團的時間和參加團類型來決定。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於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旅遊中臨時退團有什麼規定
  

旅遊合同簽訂前後有哪些注意事項

1、看合同必備要素是否齊全。

按照《旅遊法》和《旅行社條例》規定的旅遊合同必須載明的事項,如不在主合同中體現的,就要在行程表中體現。行程表是合同附件,一經遊客簽名就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不得再隨意更改行程。

2、看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

比如:出境遊如果要收導遊小費,必須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標準;法規規定出境遊一定要派領隊的,合同中要有相關的約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會將省外遊、出境遊委託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義務在合同中告知遊客地接社的名稱、聯繫方式等。

3、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門認定的'“霸王條款”問題。

(如:“若人數不夠,我社無法獨立成團,將提前五天通知,全額退還團費,不作賠償;或我社有權聯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出遊,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與旅行社交涉及或協商,再不行可另選旅行社參團。

4、注意行程表中的有關條款與合同條款是否相互牴觸。

行程表作爲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關條款與合同條款有沒有相互牴觸的問題。

5、要注意網上交費團購的合同簽訂問題。

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通過電子商務參團的,要與參團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如果是不具備旅行社資格的網站以團購等方式收取費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參團前一定與組團社簽訂旅遊合同,避免發生旅遊紛紛時組團社推御責任。

6、善用協商權。

對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旅行社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應當留有“特別約定條款”位置,供雙方去協商,遊客對合同中已印製定下來的一些內容,認爲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異議,通過充分協商去修改。

或者遊客中有需要照顧的老人小孩、需要清真飲食的少數民族成員等,就要補充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顯失公平的合同,旅行社不肯讓步的,遊客有權選擇不參加這個旅行社團。

7、注意看旅行社的經營資格和經營範圍。

如,出境旅遊必須由有出境旅遊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臺灣遊必須由具有臺灣遊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否則就存在風險。

旅遊中臨時退團有什麼規定2

旅遊法退團規定

旅客不僅可以在旅遊前要求退款,也有權在旅行中解除合同並要求退回餘款。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投訴到相關部門,或者收集相關證據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五條 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國家規定旅遊退團的退費標準

看你出境還是國內。

以廣東省國內旅遊合同爲例:提前4天以上通知組團社。扣5%違約金。除了這5%的違約金。還有就是旅行社爲您的行程已經支付的無法取消的各種費用。比如交通,訂房之類的。這個方面你可以要求旅行社舉證。

旅遊中臨時退團有什麼規定 第2張
  

你的天數是8天,在實際操作中國內基本是交通,特別是機票、火車票這塊扣得可能性很大。出境的除了機票,還有酒店費用可能會扣。上面的可以談,需要你和旅行社溝通。

旅行退團費規定

如果是和旅行社籤的合同,一般有相關約定,應按合同條款執行。

按照以往的經驗,一般提前7天以上退團可以協商全額退款(注意找一個合適的、合理的理由,如臨時有急事、家人生病等,並且表示以後還會找機會和該旅行社合作)。如果旅行社不同意或者態度不好,可以找當地旅遊主管部門幫助協調。

如果時間太卡緊,比如出行前1-2天退團,可能要付出一定比例的費用。比例一般是團費的10-15%,有的是扣100元或者200元。(這個要看你訂的路線和價格)

臨時登錄肯定是可以退羣的,因爲你是臨時登錄並不是一個長久登錄的一個狀態,所以你有很大的可能是可以退羣的,這樣的話,你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羣聊而加入其中,就可以選擇退出一些那些對於來說沒有用的羣聊,也省了很多的煩心事。

旅遊法關於退團的規定

跟旅行社進行溝通,達成自願退團協議。旅行社會根據合同扣除一部分的違約金,下面是舉例說明違約金的扣除算法:

(第八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爲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經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0%。)

具體金額可以參考旅遊前跟旅行社簽訂的合同。

按照《旅遊法》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旅遊退團賠償規定

退旅遊團根據情況是有手續費的。如果是在出團前15天以上退團的話,那麼是可以不用扣手續費,全額退款。如果在出團前十天退款。可能會需要扣掉10%的手續費。團費的10%。

如果是在出團前五天以內退款,那麼要扣掉這種團款的20%做手續費。

如果要在出團前三天退款,那麼需要扣掉房費的50%做手續費。

旅遊者退團費用相關法規

導遊人員要配合領隊做說服工作,勸其繼續隨團旅遊;若接待方旅行社確有責任,應設法彌補;若旅遊者提出的是無理要求,要做耐心解釋;若勸說無效,旅遊者仍執意要求退團,可滿足其要求,但應告知其未享受的綜合服務費不予與退還。

旅遊提前離團退款的規定

旅遊過程中要簽訂旅遊合同,是爲了防止旅遊糾紛的產生。相對來講,現在旅遊業越來越規範,旅遊公司,景區,導遊從業人員的素質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現糾紛也只是極個別的現象。總體來說,形式向好。作爲旅遊中的遊客,是弱勢羣體,簽好一份旅遊合同至關重要。

簽訂合同規範詳細旅遊者出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規範、詳細簽訂旅遊合同,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遊覽景點數目、導遊服務標準等等,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要注意幾個方面:

1、是否提供規範性的合同文本

2、是否加蓋單位公章

3、是否提供國家正式使用的銀錢收據等

(1)要明確約定合同內容

1、旅遊合同中應包括旅遊行程、旅遊價格、保險金額、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

2、合同應對旅遊線路和旅遊景點、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及住宿標準作明確描述。

3、旅遊景點一項,應明確所有景點與參觀的起始時間,必要時,可將旅行社廣告中約定的日程作爲合同附件。

4、住宿標準一項,應注意“標準間”一詞只有在星級飯店裏纔有具體意義,因而,當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館、招待所時,應明確約定牀位數、有無衛生間、電視機、電話等住宿設施及條件。

5、購物一項應明確購物次數、購物點名稱及停留時間。違約責任一項應包括糾紛處理方式、投訴受理機構等。

在旅行中,雙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諾。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像改變酒店星級、降低用餐標準、飛機改火車、臥鋪變硬坐等行徑,旅遊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後果真實的記錄下來,儘可能的保留物證,以便今後向有關部門投訴。

反之,旅遊者變更協議,如暫時離團、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報旅行社,並最好達成書面協議。

擅自變更,旅遊者要“小心”旅行社的反投訴。對導遊改變行程、收受回扣、帶團“扎店”等違法違規現象,國家旅遊局於1999年10月發佈實施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從法規上進行了嚴格的制約處罰。

旅遊者也要理智判斷,勇於提出異議,提醒導遊,規勸其按旅遊合同保證接待服務質量。客觀看待質量問題在旅遊過程中,旅遊者也應客觀看待旅遊服務中的質量問題。

極少數人以爲自己交了錢就是“大爺”,甚至有個別遊客僅對法律一知半解,打着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旗號,提出過分要求,沒完沒了,顯然缺乏理智,失之偏頗。

對旅行社的服務不滿意,有權投訴,但必須以事實爲依據,以國家有關規定爲準繩,切不能漫天要價,事事以“上帝”自居,合同雙方應當是平等的。

旅遊中臨時退團有什麼規定 第3張
  

只要旅遊者是向正規註冊的旅行社報名,且按規定簽訂旅遊合同,就有權投訴。之所以強調正規註冊的旅行社,就因爲他們向當地的旅遊管理部門交納了服務質量保證金,才獲得了合法經營的權利。爲此,旅遊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

質監所將按照國家頒佈的《旅行社管理規定》、《旅遊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旅行社的行爲進行認證,從而維護旅遊者的利益。

(2)旅遊合同條款中還有一種常見的規定,是關於提前退團的。遊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承擔違約責任收取違約金。

這個條款合理嗎?違約金的額度(收取標準)有什麼限制?

提前退團,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這個條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許的。 但是往往問題出在旅遊合同中約定了很高的違約金,而違約金的額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證據證明因遊客違約而對自己造成的損害大小,不能說僅憑主觀估計就提出損害的數額。之前也有過旅行社因證據不足而使得其部分違約損害金額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這個地方各位還要注意的是,根據2014年最新的國家旅遊局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範本,在出境遊當中,如果旅行者在行程開始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且未辦理簽證的,旅行社需要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證的,扣除簽證費用後退還餘下的旅遊費用。

旅遊者在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合同範本的比例規定退還必要費用後,剩下的費用還是要退還給遊客的。

(3)旅遊合同中常常列出“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

這樣的合同格式條款正確嗎?是否有效?

這種條款並不合法。 我們先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然後,《旅遊法》第80條規定,旅遊經營者對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做出明示說明或者警示。

《旅遊法》第70條第3款還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對遊客的財物安全完全置之不理,而應當在遇到可能危及遊客財產安全時及時明示通知,並且在財產遇到危險時給予及時救助,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故此種格式條款單方免除了上述的旅行社義務,是無效的。

(4)現在越來越多人旅遊考慮團購,而在團購頁面或者簽訂合同時都會被告知此線路如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含出發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這樣的約定公平嗎?

這樣的約定對遊客來說是不公平並且違法的。

《旅遊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因此,對境內旅遊的遊客,旅行社應當提前至少7天通知旅遊者,對境外旅遊的遊客,應當提前至少30天通知旅遊者。 如果解除合同的,應當全額退還費用。

旅行社僅提前兩天通知遊客改期、改線或全額退款,違反了旅遊法的規定,並且使得遊客會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

(5)旅行社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或者臨時單方面取消行程,屬於合同法規定中的什麼情況?旅客可以要求什麼賠償嗎?

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或者臨時單方面取消行程,屬於《合同法》中的違約。

《合同法》第10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原行程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向旅行社要求違約損害賠償。

同時,旅行社的這種做法還違反了《旅遊法》的規定。

《旅遊法》第69條第1款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

《旅遊法》第70條第1款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旅遊法退團規定多久

一般旅遊合同上籤得很清楚的,國內遊基本上是七天以上退訂是百分之百的退,4到6天是百分之二十,1到三天是百分之四十。出發當天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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