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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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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保證金顧名思義主要起到一個保障的作用,很多人在簽寫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是非常看重履約保證金的,那麼下面爲大家分享一下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

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1

一、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

一般情況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關事項後就可以退還。但如果單位要求有保養或維修保證金部分的話,那麼退還的時間應該在辦理完保養或維修保證金後。

另外,需注意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採用銀行保函的,則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與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現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還沒滿的情況。

二、保證金收取標準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採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三、履約保證金特點

第一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爲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

第二

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並不以此爲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爲,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爲生效條件)。

第三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爲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爲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

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爲工程造價的5% ~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

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爲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爲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2

一、履約保證金的退還規定是怎麼樣的

關於履約保證金的退還規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4、2條規定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二、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

爲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覈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筆者認爲,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 第2張

三、履約保證金操作實例

由於相關法規及辦法對履約保證金的收取與管理沒有規定,具體操作時沒有統一標準,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樣,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證金交給集中採購機構,但是交付的金額與時間、有效期、退還時間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約保證金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7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在供需雙方和採購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並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後合同生效。

2、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5%以內,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施工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規定爲中標價的20%。

3、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計利息退還。如採購的是貨物,有些地方是經採購人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計利息,也有20個工作日內返還的。有些地方規定貨物經採購人驗收合格交付之日後不計利息退還。

工程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後的第2天,在此期間中標人出現按施工合同應對業主給付經濟賠償的情況時,業主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賠償金額;餘額由業主在有效期屆滿後5天內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後本息全額退還給中標人。

4、不少採購機構在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爲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

有些採購機構對詢價採購方式規定,經採購人特別要求,可以在詢價標段中明確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須向採購人提交不高於成交額10%的履約保證金。採購人未作特別要求的,一般將詢價保證金自動轉爲履約保證金,額度爲成交額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補繳。

5、對政府採購的定點企業,有些地方規定通過扣除履約保證金的制裁措施。有違規行爲的,一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通報批評,並扣履約保證金10%;第二次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約保證金;第四次通報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在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的招標活動。

6、有些地方規定把履約保證金等同於定金。有些地方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爲,政府採購中的履約保證金不屬於定金。不論供應商是否同意和自願,採購主體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援引定金罰則缺乏法律根據。

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3

一、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有哪些?

視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關事項後就可以退還,但如果單位要求有保養或維修保證金部分的話,那麼退還的時間應該在辦理完保養或維修保證金後。另外,需注意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形式。

如果是採用銀行保函的,則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與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現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還沒滿的情況。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 第3張

二、投標保證金退還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退還一律按照供應商提交投標保證金時的路徑、銀行帳號由銀行轉賬方式無息返還。供應商應開具由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往來款收據,經我中心審覈後交**建行投標保證金窗口辦理退款手續。

(二)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採購合同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憑採購合同、供應商開具的往來款收據,到北侖區招投標中心無息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成交結果生效後五個工作日內,憑供應商開具的往來款收據無息退還。供應商應承擔銀行按規定收取的投標保證金退還的相關費用。

(三)由於全國各地稅務局對收款收據的使用還沒有統一,有些企業無法提供稅務局監製的收款收據,供應商則須提供情況說明,再附一張加蓋公章的普通收款收據,才能退還投標保證金(格式可以從招投標中心網站下載)。

三、關於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第2款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4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併給付。

《關於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第20條:投標人採用保證金擔保方式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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