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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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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履約保證金主要是爲了更好地督促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於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規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雙方共同追求的項目得以實施完成。下面看看合同法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1

合同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1、《民法典》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即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未按期竣工時罰沒,但實際損失少,保證金數額大,承包人認爲全部罰沒過高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並參照《民法典》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該文件同樣也沒有明確履約保證金的測算依據和繳納辦法。同時,該辦法第85條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明顯與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衝突。

當履約保證金的約定具備定金性質時,發生糾紛則應適用《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否則,應適用該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定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該法沒有明確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

合同法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2

一、履約擔保的期限是多久?

1、履約擔保的期限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後30天至180天

根據《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爲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後30天至180天。

2、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爲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履約擔保、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合同法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第2張

二、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1、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要等合同預付款金額,以體現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

2、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和投標保證金無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履約保證金一般爲合同金額的5%~10%。一般而言,履約保證金金額會高於投標保證金。在確定了中標人且雙方簽署合同後,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爲履約保證金,其不足數由中標人補足;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放棄投標或中標後放棄的,招標人可沒收其全部投標保證金但不可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3、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履約保證金一般隨進度款同步返還。

4、根據國務院《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8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具體規定爲:《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工程的發包人,可能會在擬定招標文件的時候,就直接寫明工程的承包人需要支付履約擔保金。對於此種有明確約定的情形,若是承包人不支付保證金,將會導致不能投標成功。一般來說,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合同法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3

一、履約保證金什麼時候交

1、履約保證金交納的時間一般會在工程招標文件中體現,你投標並認可中標,就按照招標約定需要執行招標文件中的規定,也可以在後期簽訂的具體的合同做明確約定繳納的時間。

2、一般會在中標通知後30天內交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履約擔保、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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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約保證金不提交的後果有哪些

1、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拒絕提交的,視爲放棄中標項目。此時,招標人可以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爲中標人。原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原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8條規定,招標文件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爲放棄中標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9條均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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