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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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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賠償金的法律規定,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屬於違法行爲,企業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外,還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以下了解拖欠工資的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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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拖欠工資的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二、工資支付中可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工資支付中不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拖欠工資的賠償金的法律規定2

一、拖欠工資需要多久可以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拖欠工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及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所以,剋扣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最長時二十年。

二、拖欠工資被判一般是多久?

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一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新罪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爲。

法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並非說拖欠勞動者工資一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而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明確表示拒不支付或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爲,爲不支付找藉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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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轉移財產、逃匿的行爲:

1、 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爲。

2、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爲,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

(三)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範圍。應比照職務侵佔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各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是不會受理拖欠工資的這種勞動爭議案件的,所以,公司拖欠工資但是經過投訴以後勞動監察部門也沒有很好的解決的,理論上規定的是最長的訴訟時間是20年,但實際操作中,估計也沒有人會等這麼長的時間才提起訴訟的,在投訴無效以後就應該做好起訴的準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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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最有效的方法是什麼?

1、向勞動部門投訴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投訴的解決的優點是,一旦用人單位是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的,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就可能會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這樣勞動者可能用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的.工資問題

因此,這種方式在處理拖欠工資時,一般情況下可以首先選擇,但是,如果勞動者的請求複雜的,如涉及經濟補償、賠償金等,需要具體認定的,則可能勞動行政部門也無法解決,需要進行勞動仲裁程序。

2、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比較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勞動投訴無法解決的,勞動者只能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必須要先經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除一裁終局的裁決,單位不能起訴的外,其它裁決任何一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仲裁解決時,勞動者有兩個選擇:

(1)、如果單位經營穩定,勞動者也想繼續在該單位上班的,可以僅請求拖欠的工資,保留勞動關係。

(2)、如果單位經營狀況欠佳,以後繼續在該單位上班的,可能存在風險的,鑑於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系違法行爲,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滿十二個月的,按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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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屬於拖欠工資的情形

不屬於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

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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