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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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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一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都是需要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的。這也是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有詳細的規定。以下了解什麼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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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爲,只要目前還未籤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想要拿到雙倍工資是有前提的。

什麼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

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1、勞動者同意並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2、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

3、並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4、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5、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6、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7、職工故意或者不願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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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爲“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爲“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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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什麼情況下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簡單地說就是開除三種人:職業病及工傷者,孕婦,無固定期限合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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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什麼情況賠償金是按雙倍賠償 第3張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作爲用人單位,如果以第(1)理由解除的,則在招錄員工時就應該書面明確好條件,不然員工來了,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是解除不了的,你條件都沒有憑什麼說他人不符合條件?

如果以第(2)條理由解除員工的,這也是預料將來訴爭中最多的,作爲用人單位,一定要按法律的規定來制訂好規章制度。(有民主程序和公佈,作爲公佈,也即證明勞動者知道這個制度,在入職培訓時員工要有簽名,在勞動合同書中明確規章制度作爲合同附件也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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