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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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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有些公司因爲運營或者其他的問題,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爲,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以下了解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

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1

辭退員工按照勞動法規定如需要給予補償,且員工工資比較高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法3倍賠償計算公式

三倍工資等於基本工資除以實際工作天數,然後再乘百分之三百。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離職後哪些情況可得到經濟補償

本人離職,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因爲勞動者的原因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用人單位不會給予經濟補償。

第一,勞動者主動離職後,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進行了規定。按照這六種情形,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兩條,一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政府部門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二是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尤其是因爲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的人員比較多。所以勞動者在選擇離職時,需要按照勞動法三十八條的規定仔細比對,如果辭職的理由的和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只要其中有一條是相吻合的,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標準?

對於經濟補償的標準,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本人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三倍的,按照三倍進行補償,本人標準工資爲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

第三,除了經濟補償之外還可領取失業保險

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繳納了失業保險的,並且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以上,是因爲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本人辭職或是離職的.,離職後可憑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到當地社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本人有重新就業意願的,可領取失業金。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原因,而是本人主動申請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因爲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原因之一而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因爲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因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由於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所以不能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2

一、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嗎?

不存在三倍賠償的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 第2張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辭退賠償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辭退原因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處理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勞動仲裁,並申請賠償處理。

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3

《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爲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新勞動法辭退賠償三倍 第3張

新勞動法辭退賠償如何計算?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您一個月工資,未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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