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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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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懷孕後是不適合上班,但是其實在剛懷孕的時候,日常沒有很高強度的工作是可以進行的,但是如果自己生活又困難,公司又在你剛懷孕就以此爲理由辭退你,是可以尋找法律來保護自己的,以下關於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

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1

普法內容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孕期遭受公司辭退的,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首先,公司並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爲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2

一、職工懷孕期間被辭退賠償多少?

職工懷孕期間被辭退的,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一般來說,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女性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時候,都是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如果公司將女性辭退,是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對女性進行補償的。

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員工勞動合同,有兩種維權方案,第一種,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爲由歧視婦女。

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 第2張

二、懷孕期間的工作安排是怎樣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女職工的生育保險怎麼安排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單位對於因工負傷的員工、懷孕的員工是不能隨便辭退的,另外,員工不屬於上訴情形的,也是不能隨便辭退的,如果單位在員工無過錯、沒有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下辭退員工的,單位應當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否則視爲違反勞動合同規定。

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3

一、辭退懷孕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 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懷孕被辭退賠償標準 第3張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未婚先孕被辭退賠償嗎

我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可見,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法律和法規並沒有區分屬於“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還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其立法目的是在於保護婦女和胎兒的權益,因此,雖然女職工是未婚先孕,也應受到《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懷孕、生育,但這隻能說明,應當受到來自違反這些規定的處罰,如承擔社會撫養費等,而不等於違反了《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就是說,不同的法律,由於調整的範圍和對象不同,適用時不應混淆。

從原則上來看,若女職工正處於懷孕期間的話,用人單位一般是不能將其辭退。但法律中也有例外的規定,比如懷孕女職工自己有重大違紀行爲,給單位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失,或者因爲刑事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那麼單位將其辭退,此時雖然懷孕也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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