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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單位辭退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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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單位辭退怎麼賠償,如果女性在自己懷孕的期間被所就職的公司給辭退的話,那麼要選擇合理的方法來爲自己進行維權,瞭解更多相關知識,瞭解懷孕期間被單位辭退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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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麼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在我國,如果有公司違法對身有懷孕的員工進行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通過以下這兩種方式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維權

第一種維權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可以要求自己的公司繼續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履行,在下一次合同簽訂之前的這一段時間,當事人都有權利要求公司對自己支付相應的工資還有損失賠償。假如在案件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和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了法定期限了,那麼相關的執法機構就會撤銷公司對於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決定,並且最終會判定爲兩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用人的這一方要對辭退的懷孕的員工支付相關的工資,還有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從辭退那一天到合同終止的那一天。所謂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每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懷孕期間被單位辭退怎麼賠償

第二種維權的方式就是,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懷孕的女職工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如果工作人員是女性,並且該女性還在懷孕的期間或者是生育期間以及孩子的哺乳期間,那麼該女性所在的工作地點不可以違反《勞動合同法》,而對其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一點規定,在法律上面是具有強制性的,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反這一點規定。如果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而對身有懷孕的女性職工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名女性職工有權利要求所在的公司繼續履行相關的勞動合同,執法機構要要求用人單位撤銷對這名女性職工的勞動合同進行解除這個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想繼續在原來的單位工作了,那麼按照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原來的工作單位對於當事人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並且說要給予的經濟補償是一般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假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想再繼續和公司履行原來的合同,也可以要求原來的`用人單位對於非法解除自己勞動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約賠償,原來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賠償給當事人,賠償的標準是當事人每工作一年就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當身爲孕婦的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話,那麼是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賠償的,如果在用人單位賠償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理會,那麼還可以向法院發出訴訟申請,或者可以求助於勞動仲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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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辭退會有什麼樣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因此,以女職工懷孕爲由進行辭退的做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懷孕期間被單位辭退怎麼賠償 第2張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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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辭退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勞動合同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可以先與單位協商,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辭退決定。

女工懷孕被解僱的現象時有發生,有兩種比較典型的情況:

一是雙方簽了合同,用人單位發現女工懷孕了,就利用合同期滿等藉口,不再和懷孕女工續簽勞動合同,自然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是女工在合同期內懷孕,單位知道後,藉故調換工作崗位、降低薪水,逼懷孕女工自動離職。 面對孕期被辭退的女職工,可以先與單位協商,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辭退決定,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直至哺乳期滿爲止,同時,按原工資標準補發工資,如果有拖延支付工資的行爲,則另行主張25%的經濟補償金。

在我國,關於孕期女職工被辭退問題,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勞動合同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

1、《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沒有嚴重過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

3、《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只要出現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用人單位就可以除名,並且不給補償金。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判定孕期女職工能否被辭退的關鍵在於,當事女職工是否有嚴重違紀行爲。

懷孕期間被單位辭退怎麼賠償 第3張

例如,違反公司規定被辭退了,有補償嗎?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那麼,解除合同後有經濟補償嗎? 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沒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解除合同,勞動者有經濟補償的情形是: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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