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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後被辭退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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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後被辭退怎麼補償,現實中,不少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就會被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辭退,殊不知,我國法律對女職工的權益是有很多保障的。那麼懷孕後被辭退怎麼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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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被辭退會有什麼樣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因此,以女職工懷孕爲由進行辭退的做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爲。

懷孕後被辭退怎麼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懷孕後被辭退怎麼補償2

女職工懷孕期間被辭退怎麼補償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視爲由用人單位提出,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理論基礎是既然勞動者僅僅要求經濟補償,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推定爲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異議,因此屬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懷孕後被辭退怎麼補償 第2張

3、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可否獲得支持?我認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此請求是不應當獲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勞動者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僅僅是要求經濟賠償,可視爲勞動者對解除合同無異議,接受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性質等同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勞動關係隨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消滅。其次,工資支付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關係就不存在支付工資一說,勞動者因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自願放棄了自己的勞動權利,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其要求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自然沒有法律依據。

因爲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所以法律方面也是給予了很多保障的,尤其是對女職工權益的保障就更多了。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被辭退所獲得的賠償,也是對其權益保障的一項內容。

懷孕後被辭退怎麼補償3

一、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麼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當事人在自己懷孕的期間被所在工作的公司給辭退的話,那麼當事人要選擇合理的方法來爲自己進行維權。

二、在我國,如果有公司違法對身有懷孕的員工進行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通過以下這兩種方式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維權

第一種維權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可以要求自己的公司繼續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履行,在下一次合同簽訂之前的這一段時間,當事人都有權利要求公司對自己支付相應的工資還有損失賠償。假如在案件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和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了法定期限了,那麼相關的執法機構就會撤銷公司對於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決定,並且最終會判定爲兩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用人的這一方要對辭退的懷孕的員工支付相關的工資,還有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從辭退那一天到合同終止的那一天。所謂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每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懷孕後被辭退怎麼補償 第3張

第二種維權的方式就是,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懷孕的女職工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如果工作人員是女性,並且該女性還在懷孕的期間或者是生育期間以及孩子的哺乳期間,那麼該女性所在的工作地點不可以違反《勞動合同法》,而對其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一點規定,在法律上面是具有強制性的,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反這一點規定。如果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而對身有懷孕的'女性職工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名女性職工有權利要求所在的公司繼續履行相關的勞動合同,執法機構要要求用人單位撤銷對這名女性職工的勞動合同進行解除這個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想繼續在原來的單位工作了,那麼按照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原來的工作單位對於當事人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並且說要給予的經濟補償是一般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假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想再繼續和公司履行原來的合同,也可以要求原來的用人單位對於非法解除自己勞動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約賠償,原來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賠償給當事人,賠償的標準是當事人每工作一年就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當身爲孕婦的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話,那麼是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賠償的,如果在用人單位賠償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理會,那麼還可以向法院發出訴訟申請,或者可以求助於勞動仲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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