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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懷孕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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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懷孕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很多用人單位會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將其辭退,導致女職工失業,爲保障婦女的權益,所以國家對此也有了規定,以下分享合同期內懷孕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

合同期內懷孕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1

懷孕辭退賠償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 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合同期內懷孕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因生育而享受產假待遇期間,其社會保險費仍然是要足額繳納的。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 的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休產假時可以享受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而在此期間,單位只承擔生育生活津貼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差額部分,並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發放,而不再另行支付產假工資。

合同期內懷孕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2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當事人在自己懷孕的期間被所在工作的公司給辭退的話,那麼當事人要選擇合理的方法來爲自己進行維權。

在我國,如果有公司違法對身有懷孕的員工進行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通過以下這兩種方式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維權

第一種維權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可以要求自己的公司繼續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履行,在下一次合同簽訂之前的這一段時間,當事人都有權利要求公司對自己支付相應的工資還有損失賠償。假如在案件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和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了法定期限了,那麼相關的執法機構就會撤銷公司對於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決定,並且最終會判定爲兩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用人的這一方要對辭退的懷孕的員工支付相關的工資,還有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從辭退那一天到合同終止的那一天。所謂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每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合同期內懷孕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 第2張

第二種維權的方式就是,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懷孕的女職工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如果工作人員是女性,並且該女性還在懷孕的期間或者是生育期間以及孩子的哺乳期間,那麼該女性所在的工作地點不可以違反《勞動合同法》,而對其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一點規定,在法律上面是具有強制性的,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反這一點規定。如果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而對身有懷孕的女性職工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名女性職工有權利要求所在的公司繼續履行相關的勞動合同,執法機構要要求用人單位撤銷對這名女性職工的勞動合同進行解除這個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想繼續在原來的單位工作了,那麼按照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原來的'工作單位對於當事人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並且說要給予的經濟補償是一般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假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想再繼續和公司履行原來的合同,也可以要求原來的用人單位對於非法解除自己勞動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約賠償,原來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賠償給當事人,賠償的標準是當事人每工作一年就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當身爲孕婦的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話,那麼是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賠償的,如果在用人單位賠償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理會,那麼還可以向法院發出訴訟申請,或者可以求助於勞動仲裁部門。

合同期內懷孕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3

一、職工懷孕期間被辭退賠償多少?

職工懷孕期間被辭退的,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一般來說,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女性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時候,都是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如果公司將女性辭退,是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對女性進行補償的。

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員工勞動合同,有兩種維權方案,第一種,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爲由歧視婦女。

合同期內懷孕被辭退賠償工資標準 第3張

二、懷孕期間的工作安排是怎樣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女職工的生育保險怎麼安排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單位對於因工負傷的員工、懷孕的員工是不能隨便辭退的,另外,員工不屬於上訴情形的,也是不能隨便辭退的,如果單位在員工無過錯、沒有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下辭退員工的,單位應當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否則視爲違反勞動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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