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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公司辭退,要求怎樣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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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公司辭退,要求怎樣的賠償!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是可以獲得補償的,如今職場會出現很多孕婦在合同期間被勸退的案例,以下分享孕期被公司辭退,要求怎樣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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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婦女是在孕期的,爲保障婦女的權益,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孕婦的,並且需要給予一定的產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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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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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六個月被公司辭退怎麼賠償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孕期被公司辭退,要求怎樣的賠償! 第2張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因生育而享受產假待遇期間,其社會保險費仍然是要足額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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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於作爲弱勢羣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爲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孕期被公司辭退,要求怎樣的賠償! 第3張

應得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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