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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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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履約保證金主要是爲了更好地督促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於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規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雙方共同追求的項目得以實施完成。下面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1

合同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1、《民法典》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即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未按期竣工時罰沒,但實際損失少,保證金數額大,承包人認爲全部罰沒過高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並參照《民法典》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該文件同樣也沒有明確履約保證金的測算依據和繳納辦法。同時,該辦法第85條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明顯與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衝突。

當履約保證金的約定具備定金性質時,發生糾紛則應適用《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否則,應適用該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定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該法沒有明確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2

一、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規定

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一般是在合同完成後退還的。如果給付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不按合約要求履行的,將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二、保證金的性質有哪些

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爲其實質上屬於履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但筆者認爲其和定金還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罰則非常明確,是剛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第2張

(一)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儘管民法典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併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爲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二)履約保證金明顯區別於民法典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合同之債擔保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較爲明顯,在此不再贅述。

(三)履約保證金也區別於定金。定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罰則是剛性的,但履約保證金是柔性的,換句話說,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而履約保證金是意定的,從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形式和內容都能看出兩者的不同和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3

一、履約保證金是什麼意思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爲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又叫履約擔保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擔保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額度爲合同價格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合同價格的10%;

履約擔保書是由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證卷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合同價格的30%。一般情況下履約擔保是在保修期滿並頒發保修責任證書後15天或14天退回。大中型工程保修期爲一年至兩年,中小型工程保修期爲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第3張

二、履約保證金的特點

(1)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爲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招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2)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定金,如果合同順利履行完畢,招標人必須返還中標人。如果中標違約,將喪失收回的權利,履約保證金作爲招標方損失的補償。考慮到招標方作爲投資方的地位,法律沒有確定招標人的責任。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單向性,是中標承建商單向提交的一種定金。

(3)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段招標方認可方爲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4)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爲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5)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爲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爲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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