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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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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履約保證金主要是爲了更好地督促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於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規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雙方共同追求的項目得以實施完成。下面看看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1

一、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爲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該條例第58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可見,履約保證金是招投標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且應當在招投標領域適用,但不管是《招標投標法》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對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和定義進行規定。

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出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30號令)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7號令)第59條都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這兩條規定實質上將履約保證金等同於定金。由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都屬於部門規章,其效力處於較低的位階,且也僅僅能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和貨物的招投標過程中適用。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的合同中經常會出現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適用範圍絕不僅僅侷限於招投標領域。有些合同中甚至將定金、違約金、履約保證金都進行了約定。在出現合同糾紛後,如何適用履約保證金,以及履約保證金和定金、違約金的關係如何界定,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尤其是對法院的裁判來說。

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及意義

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爲其實質上屬於履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但其和定金還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罰則非常明確,是剛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但履約保證金有很大的`自由度,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乙方分四次給甲方供貨,甲方在四次供貨完成後三個月支付乙方貨款,但合同約定全部貨款的10%作爲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有一次延遲交貨的,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的25%,如乙方有兩次延遲交貨,則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

乙方三次延遲交貨,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的75%。乙方四次延遲交貨,甲方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由該案例可以看出,履約保證金的適用自由度很大,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以及相應的市場地位,相對於定金的剛性規則,其柔性十足。

該案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應付貨款的一部分作爲履約保證金,也可以約定先由乙方先行支付給甲方一定款項作爲履約保證金,甚至還可以約定由甲方給乙方一部分款項作爲履約保證金或者雙方互付履約保證金。可見履約保證金靈活多變,是適應市場活躍多變的靈活的合同之債擔保方式。

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2

一、履約保證金比例規定

比例一般是5%-25%,國內一般是交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履約擔保金: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

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爲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爲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第2張

二、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採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3

一、履約保證金退還規定

一般情況下,是承包方完成合同相關事項後就可以退還。但如果單位要求有保養或維修保證金部分的話,那麼退還的時間應該在辦理完保養或維修保證金後。

另外,需注意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形式。如果是採用銀行保函的,則需要留意保函的有效期與合同期是否相符,避免出現保函已失效,但是合同期還沒滿的情況。

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第3張

履約保證金特點

第一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爲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

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並不以此爲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

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爲,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爲生效條件)。

第三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爲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爲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

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爲工程造價的5% ~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

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爲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爲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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