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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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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履約保證金主要是爲了更好地督促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於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規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雙方共同追求的項目得以實施完成。下面看看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1

履約保證金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金錢保證,約定履約保證金有利於實現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

合同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85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第8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第118條,《招標投標法》第46條。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爲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八十五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定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2

一、履約保證金什麼時候交

1、履約保證金交納的時間一般會在工程招標文件中體現,你投標並認可中標,就按照招標約定需要執行招標文件中的規定,也可以在後期簽訂的具體的合同做明確約定繳納的時間。

2、一般會在中標通知後30天內交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履約擔保、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第2張

二、履約保證金不提交的後果有哪些

1、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拒絕提交的,視爲放棄中標項目。此時,招標人可以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爲中標人。原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原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8條規定,招標文件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爲放棄中標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9條均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3

一、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

1、《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中通用合同條款42條規定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2、《施工合同條件》中42條規定:“業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這裏應說明的是:履約證書是指工程竣工後進入缺陷通知期限(或稱缺陷責任期),該期限期滿(缺陷修補完畢)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正本)給業主呈報副本。業主得到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

民法典關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第3張

二、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原則:

1、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採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其實,履約保證金主要是爲了更好地督促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於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規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雙方共同追求的項目得以實施完成。對於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除了法律的相關硬性規定外,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以及需求,自行協商訂立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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