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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可以獨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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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可以獨居嗎,法律給予了我們合法權益的保障,當然也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規則,生活中其實基本上所有的事情都是與法律相關的,以下來了解16歲可以獨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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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最好還是和父母住在一起,因爲16歲這個年齡實在是太小了,還沒有能力去自己住,而且和父母住一起,能健康安全一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第二十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成年人單獨生活,不得強迫他們離家或放棄監護。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發現或者請求公安機關幫助。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單獨居住

不可以,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離開父母一個人單獨居住。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身心相對都比較成熟,而且有些已經接受完義務教育,有些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經濟來源,有能力自己照顧自己。但對於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還沒有成熟,還需要父母的照顧和教育,沒有能力獨立生活,父母不可以讓其一個人單獨居住。

16歲可以獨居嗎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因爲雖然已經年滿了16歲但是實際上面還沒有成年。如果父母對於這個年齡段的孩子不加以管教的話,那麼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很容易養成各種惡習,甚至有可能走上違反犯罪的道路。與此同時,也不利於彼此之間健康良好的親子關係的培養,不利於家庭的和睦。這個年齡段的孩子雖然是需要培養他們的自己獨立生活的能力,但是同時也是非常的需要父母的陪伴的。

也就是說只有在自己的年滿了16週歲以後,纔可以讓他自己一個人單獨進行居住,但是這個時候並不是說父母就不用對於自己未成年的孩子盡到一個教育和照管的責任。

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認知還不是很健全,對社會和一些基本事務無法進行辨別。我國的法律規定撫養人員和親屬應擔負起這類人員的基本生活條件。保護這類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撫養,保護這類人員進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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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獨居年齡最小是多少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獨居”的年齡,但是規定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即相比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需要監護人的看護、照護,也不需要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民事活動的一類人。對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法定的年齡是十八歲和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法律分析

首先,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謂獨居的最小年齡。但是法律規定了監護人,是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因此在有監護人的情況下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必須在監護人的照料看護下生活,如果長時間獨居,監護人則違反了法定的義務。

其次,法律規定了不在需要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年齡,即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在需要監護人的照護,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完整表達意思、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法律規定年年滿18週歲就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但是,根據民法典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羣衆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16歲可以獨居嗎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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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16週歲的兒童不得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

合肥市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主體責任在家庭,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關愛義務。

外出務工時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爲監護,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

同時,父母外出務工後,也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繫、多見面,及時瞭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

中小學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

教育部門和學校成爲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第二道網。教育部門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並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爲。

中小學校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託監護人的溝通交流,瞭解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

學校還要及時瞭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依託農村留守兒童之家,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繫和親情交流。

發現留守兒童遭受傷害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

合肥市將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轄區內留守兒童建立翔實完備的信息臺賬,實行一人一檔案,分類動態管理,每季度進行覈查,及時予以更新。

16歲可以獨居嗎 第3張

一旦學校等單位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應及時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

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故意傷害或不法侵害或失蹤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在第一時間收集侵害類型、案情經過、嚴重程度等具體線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留守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爲,實施保護。最高可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超6個月不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或被“削權”

對排查、走訪中發現存在風險隱患的農村留守兒童,在各方幫助下,還會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爲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

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着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很可能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同時落實政府救助兜底保障責任。對監護責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討等兒童,及時將其納入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給予救助;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留守困境兒童家庭按程序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

合肥市還爲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持,堅持標本兼治,逐步減少農村兒童留守現象。

其中,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寫入了本次《實施意見》,同時有序推進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家屬落戶。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範圍,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全面消除隨遷子女就學障礙,保障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實好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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