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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曠工怎麼處理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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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曠工怎麼處理,很多孕媽媽在國家政策上有很多事項都是享受特殊保護的,但是孕媽媽們如果在這期間不能勝任你所在公司的工作,理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如果沒有提出申請,導致孕婦曠工怎麼處理?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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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曠工怎麼處理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是享受特殊保護的。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有關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也不得以女職工在孕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以及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經濟性裁員等爲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特殊保護是否意味着有了“護身符”呢?對此,有關人士解釋,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之內,不能依據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女職工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比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這條是沒有人員限制的,即使是孕婦,也可以適用,但是用這條的前提是:

一、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且向員工公示過;

二、公司有證據可以證明員工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

孕婦曠工怎麼處理2

孕婦曠工怎麼處理 第2張

孕期員工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曠工屬於違反公司章程的情形,由用人單位規定處罰措施,用人單位將其規定爲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可以開除勞動者,但應當和勞動者提前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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