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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多久不算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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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多久不算轉移財產。男女具有婚姻關係的時候,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有不少人想把自己的財產轉移出去變成自己的私人財產。一起來看看離婚前多久不算轉移財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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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不管多久都不可以轉移夫妻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前多久不算轉移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離婚逃債行爲的構成要件

1、被執行人必須有離婚逃債的行爲存在,即被執行人實施了旨在逃債的違法行爲。

2、該行爲發生在債務產生後,包括(1)債務產生後訴訟前。(2)訴訟過程中。(3)法律文書生效後。

3、該行爲必須是被執行人故意所爲。(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2)分割債務未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的。(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4、行爲人必須是實施離婚逃債行爲的人。

5、其處分財產尚未被明確爲執行標的,即不是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將來可能成爲執行對象的財產。

離婚前多久不算轉移財產2

離婚前無論多長時間都不可以轉移。

財產家庭財產分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離婚時,個人財產歸個人,而夫妻共同財產則要進行分割。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行爲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前多久不算轉移財產 第2張

此外,如果一方離婚後才發現另一方隱藏了財產,則不管離婚多長時間,都可以在發現之日起2年內提起分割隱藏財產的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前多久不算轉移財產3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離婚前多久不算轉移財產 第3張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爲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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