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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買房規定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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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買房規定,婚姻法是對法定的夫妻的保障,對於很多夫妻來說,經常是會有買房的分歧的,或者是因爲買房個人利益受到了侵犯,所以婚姻法進行的買房規定,下面是新婚姻法買房規定

新婚姻法買房規定1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購房的規定

與以前的規定不同,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購房的相關解釋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不視爲共同財產。同時,2013年新婚姻法全文也首次表明,父母一方爲子女購買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此外,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前購房的相關規定也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以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將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在參與還貸和婚後離婚時,可以根據情況獲得一定的補償。具體來說:

1、如果房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房子屬於雙方共同財產。

二、房屋出售或拆除後,有兩種新的房地產: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麼出售所得的價格一般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屬於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但有證據證明對方購房時也有出資的,出售該房地產所得價款由雙方按照購房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爲房款是全款,所以不存在還貸問題。

2、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那就是共同財產,用買賣或拆遷所得買的第二套房子也是共同財產。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於不動產的規定

1、第七結婚後,父母一方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第(三)項的規定,只能視爲贈與自己的一個子女,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個人財產。雙方父母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爲雙方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十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以首付款人名義登記房產的,離婚時雙方協議辦理房產。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屬於財產登記方,未清償的貸款爲財產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產權登記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賠償對方。

新婚姻法買房規定

婚前購房所有權

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點可以解釋婚前買房的歸屬問題: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如果房款全部還清,屬於婚前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婚前一方的財產是配偶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還規定,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繼續而轉爲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買房,屬於一方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投資,離婚後取得房屋產權證。根據《婚姻法》第17;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雙方事先沒有明確約定產權屬於其中一方,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哪一方是該房屋的買受人或所有權人,無論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上是否有共有人,無論夫妻雙方的雙房投資份額有多少,該房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四、婚前由一方租住,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以一方名義登記的,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類房屋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含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對於分割抵押房產,由於仍存在繼續償還銀行貸款的問題,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並向對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婚前首付和還貸歸一人所有的,房屋屬於此人個人財產,婚後還貸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各一半。如果你父母給的遺產也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你在接受遺產或者禮物的時候不用交太多,也就是一些手續費,但是如果你以後想賣掉房子,就要交更重的遺產贈與稅。以上提供的是婚前購房所有權的一部分。想了解更多,請查詢我國新婚姻法。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這個問題,徵得產權人同意,就是婚後加上對方的名字。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物權法》第九的規定,房地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明確買房是婚前行爲,所以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是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如果給配偶加名字,確實需要收契稅。& rdquo由於配偶名下婚前財產產權證是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照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產權證)、房屋登記費。至於收費標準,各地房管部門要求不同。

二、添加節目名稱。如果還完貸款還能加名字,手續很簡單。可以憑個人身份證、產權證、結婚證直接去當地房管局。短期內不打算還貸的,先去貸款銀行出具證明,表明銀行同意增加配偶作爲產權共有人,再向房管處申請追加姓名。

婚前財產加上對方的名字,財產就成爲共同財產,離婚的,他有權分割。

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的區別

婚前買房是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買房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除外。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若干解釋:

第十九婚前一方出租,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以一方名義登記的,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投資購買房屋的,該投資視爲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雙方共同出資爲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對一方贈與的除外。

根據現行新婚姻法,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爲結婚而成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同意這樣做。《婚姻法》第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殘疾人醫療費和生活補助費;

3、只有丈夫或妻子擁有的財產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

4、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5、其他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的規定。

個人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以房產證爲準),這是肯定的。但是,如果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對房屋所有權不會有什麼影響嗎?因此,需要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進行詳細劃分,做好婚前財產公證工作,減少兩者矛盾的發生。

新婚姻法買房規定2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六百五十八的規定處理。

婚前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第一千零八十七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新婚姻法買房規定 第2張

關於婚前買房歸屬的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房屋爲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即,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這種情形比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還貸,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另一方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張其他請求。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後才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會要求出具夫妻約定書,並按約定辦理產權證,能有效地避免房屋產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穩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購買房產,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產權證。這種情況是否要變更產權證,追加共有人,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對與婚前購房的規定可以說是更加明確化。有人說這樣的規定是不利於夫妻感情的,有人說這樣的規定是符合現代社會需求的,這是一個智者見智的問題。

新婚姻法買房規定3

同以往的規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的相關解釋明確說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在作爲共同財產。同時,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還首次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房子屬於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相關例還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婚後參與還貸離婚時可視情況獲得一定的補償。

新婚姻法買房規定 第3張

具體爲:

1、房屋登記在其中一名下,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該房屋應屬於登記者的個人財產。

2、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財產折款所購買的,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應屬於出資方。根據《婚姻法》第十八第一款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使該財產形式有所轉化,仍不改變其婚前財產的性質。

3、如果房屋是在婚後購買的,只登記在一方且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這是二人財產已經發生混同,認爲該房屋應比照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房產登記爲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爲贈與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

5、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登記爲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爲參與出資、裝修的,應認定爲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爲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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