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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轉移財產到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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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轉移財產到子女名下,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離婚的時候都會把自己的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想通過這種方法來隱瞞自己的財產。爲大家分享夫妻一方擅自轉移財產到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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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爲屬於轉移隱瞞財產的行爲,離婚時需要分割。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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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將財產轉移給子女

父母將共同財產轉到子女名下,這必須是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如果是父親或母親的單方行爲,則該民事行爲無效。屬於前者,當夫妻二人離婚時,父母就不能再分割這一部分財產了,因爲這一部分財產己屬於子女所有;如屬於後面一種情況,則可以分割該財產,因爲單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行爲無效。

夫妻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一定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已實際交付了該財產,才具有法律效力。如贈與的是金錢,以交付給子女爲準。交付了,父母就無權撤銷該贈與了。如贈與的是房產,一般以過戶爲準。過戶完成,父母也無權撤銷該贈與。如子女尚未成年,父母離婚了,任何一方監護人都無權在不徵得小孩同意的情況下處分他們的財產。就算在子女同意的情況下處置了他們的房產,換回的錢也只能用於子女的開銷上,不得挪作他用,否則也是違法的。如果子女已成年,他們可以自由處分屬於他們的合法財產。

夫妻一方擅自轉移財產到子女名下2

夫妻離婚財產轉到子女名下是否違法

夫妻離婚財產轉到子女名下不違法。財產轉移是指一方將財產轉移到另一處隱藏起來,其目的是要將違法轉移的財產私分或獨佔。而你是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其行爲並沒有對財產進行隱藏,所以,你的轉移跟前者是有區別的,不算違法行爲。

不過按照法律規定首先是要通過你們雙方協商確定的,協商不成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因此,你沒有經過協商就單方擅自將財產過戶到子女的名下,還是要經過男方確認後才能生效。

夫妻一方擅自轉移財產到子女名下 第2張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除了可以要求對方給予適當的精神損失的賠償外,財產的分配還要得到法律的照顧。第四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原文如下: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子女接受贈與的財產應屬於其個人財產。未成年人屬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對其財產往往不能親自進行管理、收益與處分。父母作爲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由於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應屬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擅自轉移財產到子女名下3

老婆私自將婚後的房產轉到兒子名下合法嗎

婚前的'房,婚後追加女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以房屋房產證登記爲準,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加上配偶的名字,屬於行爲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贈與給了配偶。所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一方擅自轉移財產到子女名下 第3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爲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爲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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