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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筆錄放人了過幾天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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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筆錄放人了過幾天拘留,當我們在設涉及到某一個案件的時候,就需要我們去警察局做一個詳細的筆錄,如果發現犯法,那就會被拘留,那麼做完筆錄放人了過幾天拘留呢?

做完筆錄放人了過幾天拘留1

一、一般做了筆錄等幾天纔會拘留

如果做了筆錄以後沒有立刻進行拘留的話,說明自身是沒有任何的嫌疑的。

1、行政拘留:是指違反《治安法》而受到的處罰,是《治安法》最嚴重的行政處罰,拘留期限1~15天;

2、刑事拘留:是指違反刑事法律而被偵查機關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期限一般爲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

3、司法拘留:是指法院對嚴重違反開庭秩序,衝撞法官、擾亂法庭庭審秩序的一種強制措施,期限爲1~15天。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二、刑事拘留最多要多少天移交到檢察院

刑事拘留最多37天,後面還有逮捕程序,到檢察院至少要等2個月以上。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

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做完筆錄放人了過幾天拘留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

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拘留最多二個月以上移交到檢察院。刑事拘留並不意味着判刑,但是如果被刑事拘留,說明該人員與案件關聯較大。一般進行拘留時長是不能超過二個月的,除非有特別嚴重的情況,則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拘留時間,但一般不能夠超過三十七天。

做完筆錄放人了過幾天拘留2

做完筆錄放人還能傳喚回來拘留麼

不會,拘留需要拘留通知書,不得無故拘留。筆錄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調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犯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分析

採集製作筆錄是一項非強制偵查活動,而拘留則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有些人被問了筆錄後,就被拘留回不來了,但這並不意味着二者之間存在必然關聯。對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傳喚、拘傳的最長持續時間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最長持續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做完筆錄之後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立案,最終該事件的處置結果下達之後纔是真的事情結束。如果是行政案件的話,24小時之內立案;如果是故意傷害案件,要等到傷情鑑定結果出來才能確定立案;如果是別的刑事案件的話,24小時之內接受刑事案件。

做完筆錄放人了過幾天拘留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做完筆錄放人了過幾天拘留3

做完筆錄會直接拘留嗎

1、行政拘留:是指違反《治安法》而受到的處罰,是《治安法》最嚴重的.行政處罰,拘留期限1~15天;

2、刑事拘留:是指違反刑事法律而被偵查機關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期限一般爲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

3、司法拘留:是指法院對嚴重違反開庭秩序,衝撞法官、擾亂法庭庭審秩序的一種強制措施,期限爲1~15天。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做完筆錄放人了過幾天拘留 第3張

4、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及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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