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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營養費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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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營養費賠償標準,當造成受害者身體傷害時,我們都知道,住院期間肇事一方支付營養費和護理費是合理合法的,那麼在法律上支付法律營養費賠償標準是什麼,接下來有小編帶大家看看。

法律營養費賠償標準1

關於營養費的具體給付標準,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參照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的情況酌定。

但是,一定要審查補充營養是否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爲有因果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營養費的確定,以兩者爲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

1、所謂“傷殘情況” 按照文義解釋,應當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說,應視受害人的受傷害的狀況和殘疾的具體情況,從其治療和康復的實際需要來確定。

2、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 在一些人身損害的場合,對於是否需要營養品進行輔助治療,不是普通人所能決定的,必須藉助於專業人員的意見確定。

法律營養費賠償標準

必要的營養費要不要證明

如果對方當年因傷害你的身體,而你自己買了營養品,導致你損失了營養費,而你能證明你的確花了營養費,那你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如果對方有義務撫養你,,而當年卻年沒有,你能證明當年你們沒有在一起,沒有接受他的任何資助,你可以要求賠償~!

對需要營養的受害人實施營養治療,給予適當的營養支持,能顯著地改善受害人的營養狀況,有效地配合臨牀,提高手術的成功率和治癒率,減少死亡率,縮短住院時間,促進儘快康復。

因此,在醫學上來說,營養費的支出,根據受害人的受傷害的程度,對於受害人的治療和康復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是在治療過程中一項必要的支出。而這一項支出,實際上對於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種因爲侵權人的侵權行爲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對此應予以賠償。

醫院出具營養證明與處方是否在其職權或服務範圍之內?

醫院出具的意見是否伴隨着必然的不公正性(醫患雙方之間是服務合同關係)?營養證明或處方在民事訴訟中屬於什麼性質的證據,如何證明其證據的"三性"。

如何質證與採信?這些問題對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都是一個未知數,讓審判人員難以應對。而若醫院以無法律依據或醫院規定拒絕出具意見,法官又以什麼作爲"參照"

其實,能夠擁有充足的營養支持肯定是能讓受害者加速的恢復的。更能夠提高受害者的身體素質。

法律營養費賠償標準2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人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爲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營養費的範圍

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對營養費的認定最富有彈性,法官沒有具體標準可參照,又不能從醫學角度進行闡明。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療,法官就支持營養費,不住院治療就基本上不考慮營養費。營養費認定的根據是受害人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6)較大面積燒傷者。

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爲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爲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採信,因爲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於受到醫患關係、人際關係、社會關係、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

法律營養費賠償標準 第2張

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對於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

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營養意見出具的醫療機構是哪個等級。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爲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

(2)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是什麼。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鑑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鑑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纔有資格出具。其他載體如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一般醫務人員均可出具,醫療機構對之監督很少,可信度低。

(3)醫療機構是否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了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鑑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爲因素干擾。傷、病情鑑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4)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鑑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醫院出具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質證意見。如果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且符合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需要,法院會予以認定。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法官審查確定。

如果仍不能確定,應由主張營養費的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當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請鑑定,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即對營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營養費賠償標準3

一、營養費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

1、營養費是爲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

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範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爲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鑑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爲參考是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爲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爲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法律營養費賠償標準 第3張

二、營養費賠償找誰賠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爲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3、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爲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在交通事故中傷勢在輕傷以上的受害者纔有提出營養費索賠的資格,而營養費賠償標準中,營養費支付的營養品應由相關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爲參考,不得一昧追求價格而不考慮對傷勢恢復是否有利,若是醫療機構沒有營養意見則認爲不需要輔助營養品,也就沒有營養費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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