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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婦女上班時間有什麼規定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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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婦女上班時間有什麼規定,女性在職場中,生完孩子之後,爲了孩子的健康着想是有一定時間哺乳時間。我國法律對女員工哺乳期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了女員工合法利益。那哺乳期婦女上班時間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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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

每天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沒多一個增加一小時。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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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假的申請條件

首先是女職工本人產後上班有困難並且本人所從事的崗位允許階段性離開;

其次是女職工本人有請哺乳假的要求,提出申請;

最後是單位同意准假。

三、哺乳假期間工資的計算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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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每天有一小時哺乳假,具體時間可以自己選擇,比如晚半小時上班,早半小時下班,也可以前面晚1小時或後面早一小時。

另外,視單位類型,你可以去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開具“家託費”或“私託費”發票(不同地方稱呼不一樣)。上半年女方,下半年男方,每月120元,憑戶口簿直接開具,憑發票到單位報銷,可以領到小孩三歲哦。

市人社局解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每天勞動時間內的1個小時哺乳時間,職工可與單位協商具體怎麼使用。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媽媽在每天勞動時間內有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和單位協商是“遲到”或“早退”來更好地餵養孩子。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爲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哺乳期婦女上班時間有什麼規定 第2張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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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女員工哺乳期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26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2、《勞動法》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9條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5、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6、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答: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7、本規定發佈前哺乳期有十個月的`,也有十八個月的,是否都應按本規定執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餵養)一週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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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哺乳期滿,有的嬰兒身體特別虛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適當延長哺乳期?答: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9、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爲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週歲。

女員工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除女員工存在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且女員工在哺乳期享有工資福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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