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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媽媽上班規定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8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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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媽媽上班規定,女性在職場中,生完孩子之後,爲了孩子的健康着想是有一定時間哺乳時間。我國法律對女員工哺乳期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了女員工合法利益。下面是哺乳期的媽媽上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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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哺乳期上班時間是怎麼樣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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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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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上班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哺乳期上班時間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二、哺乳期若是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1、哺乳期若是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向自己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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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處於孕期、哺乳期等的職員被辭退,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於處於哺乳期的職員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等的勞動,故此對於勞動者來說,若處於哺乳期,那麼需要將自己的情形告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單位不得以職員處於哺乳期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扣除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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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工作時間規定幾個小時

1、女職工哺乳期工作多少個時間沒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確定,一般不超過8小時;

2、在工作時間內,第天要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

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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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動辭職後發現懷孕了可以反悔嗎

(一)按規定,職工主動辭職一般不能反悔,即使是懷孕女職工,不是用人單位提出辭退的,對方不存在過失行爲,雙方的勞動關係都不能恢復。

(二)不過,如果女職工能夠有確切證據證明受到欺詐、脅迫等用人單位故意的原因導致辭職的,那麼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解決辦法主張繼續履行合同。

(三)當然,如果還想回去上班,也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麼也就無法恢復勞動關係了。

(四)另外,懷孕女職工存在以下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主張補償:

1、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使懷孕的女職工離職,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懷孕女職工離職;

2、用人單位未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向女職工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懷孕女職工工資;

4、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5、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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