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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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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離婚的時候心情都是很難受的,離婚協議一般來說是需要雙方來共同簽訂的,簽訂離婚協議也就意味着認可離婚協議的內容,但是如果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也可以變更離婚協議。下面看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及相關資料。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1

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準備哪些證件

離婚通常都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雙方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四、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二、辦理離婚手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2

一、登記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1、結婚證;

2、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雙方當事人因爲是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雙方是否自願離婚進行審查,因此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辦理。同時,雙方當事人所攜帶的離婚協議書數量應該爲三份,且離婚協議書應當就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認可。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第2張

二、訴訟離婚,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應當攜帶的`證件有

1、結婚證;

2、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3、生效的法律文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4、各帶兩張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爲當時人選擇的是訴訟離婚,所攜帶的法律文書是其最好的證明,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再進行審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場,仍然可憑法律文書辦理相應地離婚手續。

綜合以上介紹,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結婚證、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等相關的材料。協議離婚相對簡單,只要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寫好離婚協議就可以去民政局辦理了。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3

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1、申請。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辦理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目前有不少年輕人,爲了購買二套房,會選擇假離婚的方式,鑽法律的空子。如果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是有權利撤銷離婚登記的,並且會對當事人採取相應的處罰。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第3張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怎麼行使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婚姻法賦予無過錯方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其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爲法律所特定。基於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爲前提。

可以獲得哪些離婚損害賠償

1、以判決准予離婚爲先決條件。即法院必須判決准予離婚纔可以適用,否則法院不予受理這個請求。

2、單獨提起此項請求而不起訴離婚的不予受理。

3、無過錯方若爲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請求。

4、無過錯方若爲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該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

5、協議離婚後,可以單獨提起訴訟。但協議時明確表示放棄和一年後才提起的除外。

6、該請求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以上先決條件滿足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應分爲兩個方面: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物質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行爲給無過錯方帶來的物質方面的損失,如夫妻間的扶養費,撫養婚生子女費、贍養老人費、供給家庭共同生活費用等,這方面可具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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