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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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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離婚是我們生活中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導致出現離婚的情況其實有很多種,離婚的方式也有不同的區分,不同的方式流程不同,以下了解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

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1

女方起訴離婚流程是: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 第2張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的方式和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是可以根據實際來提出起訴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但法院必須在符合離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離婚。

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2

1、起草並遞交起訴狀。如果夫妻雙方矛盾不可調和,已經鬧到離婚的地步,並且協議無法調節,若男方不同意離婚,可由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首先女方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起草並遞交訴狀。訴狀中需交代夫妻雙方及家庭介紹。包括夫妻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籍貫、工作單位其現在居住的地址,以及離婚原因並且闡述離婚的依據和事實。

除此之外,有證據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有證人的,要以書面的形式書寫證人證言。並作出對證人的相關介紹,如姓名、性別、現居住地等一系列相關介紹。並同時以書面的形式上傳證人證言。

2、提交與離婚有關的證據。起訴離婚的申訴,要以事實爲依據。所以提交與離婚離婚有關的證據有利於法院判決離婚。需要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採集有關於離婚的證據,此外這些證據還有可能涉及到財產分割。所以應該提交訴訟之後,準備好與離婚有關的相關證明,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關係存在。

3、資料材料的.書面證明準備充分好,向當地有關機構提交。

4、法院進行審覈。當地相關機構在接收申訴後會移交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接到訴訟請求,會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果離婚訴求符合相關規定則會於7日內進行立案,這從法律意義上叫做庭審前準備。人民法院會派專人調查,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受理該訴求。

若法院決定受理的離婚訴訟請求,一般情況下是是對將要離婚的夫妻雙方進行以和好爲目的的調解。若法院的進入,仍然不能使夫妻雙方破鏡重圓。

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 第3張

法院將會准予離婚。若促使離婚協議的簽訂,法院就會頒佈調解書,調解書上由相關人員進行署名,並且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使之與離婚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若協議在人民法院的調解下無法使雙方意見達到一致,則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證明進行開庭審理。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一般期限爲3日內。

6、收到傳票。如果法院受理了離婚訴訟案件之後,會安排並公佈開庭時間,這些會在給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傳票中顯示。一旦收到傳票證明法院已經受理離婚訴求,並通知雙方在約定時間內到庭。

7、當庭對質,分庭抗禮。根據傳票上的日期顯示,離婚夫妻雙方在約定時間內到庭。也可委託代理律師代爲訴訟。

8、法院判決。經過庭審,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並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酌情判決。若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或者某一方存不可挽回的情感過失,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同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關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判決。

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3

一、離婚官司流程是怎樣的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當事人選擇後者離婚方式,離婚大戰就算是正式開啓了,因爲曾經相愛的夫妻倆即將打響離婚官司,那麼離婚官司流程有哪些呢?(情感問題諮詢可加導師/信:)

訴訟離婚分爲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 ,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女方怎麼起訴離婚的流程 第4張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爲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審判員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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