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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中轉移財產怎麼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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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中轉移財產怎麼定性,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是夫妻雙方離婚時不可避免的問題,若夫妻一方發現離婚後另一方有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爲,損害自己利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那離婚官司中轉移財產怎麼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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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離婚時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可以認定離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官司中轉移財產怎麼定性

二、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解決

1、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措施: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不分或少分。

(3)離婚後,發現一方離婚前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爲,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具體來說: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爲,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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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怎樣認定

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離婚官司中轉移財產怎麼定性 第2張

建議可以嘗試採取以下對策:

1、蒐集其存摺線索,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覈其轉款必要性;

2、蒐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於轉移轉移不動產的: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4、對於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

5、對於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爲無效,因爲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6、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對於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瞭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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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如何認定轉移財產?

(一)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二、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離婚官司中轉移財產怎麼定性 第3張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三、起訴離婚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些什麼條件?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

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

對於認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這些行爲沒有辦法在這裏一概而論,因爲不同的人所採用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都不一樣。我們向法院提供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的時候就得結合當事人轉移財產的行爲,比如當事人是把自己的收入存到了父母的名下,那父母的存摺,當事人的收入狀況等這些都是必須要提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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