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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期間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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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期間財產轉移如何認定,離婚的方式是有很多種的,而且離婚也是有很多的事情是需要進行注意的,其中就包括離婚財產等等各方面的問題,那麼辦離婚期間財產轉移如何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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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轉移的界定怎麼界定?

一:什麼情況下認定離婚轉移財產

財產分割是離婚案件中最爲複雜也是爭議最多的。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註銷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情況。

(一)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辦離婚期間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二:離婚惡意轉移財產如何應對

1、蒐集其存摺線索,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覈其轉款必要性;

2、蒐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於轉移轉移不動產的: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4、對於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

5、對於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爲無效,因爲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6、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8、對於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瞭解。

提一點建議,在生活中,一方的涉及到上面所提到的證據,可能不經意會在家庭中出現端倪,所以要注意,不要等到發現晚了再去搜集。

所以,在離婚之前,首先要明確財產的所有權,之後,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而一旦出現財產轉移的現象,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功的話,可以走法律的途徑,如果當事人拒不承認,那麼可以在發現問題的時候,及時的蒐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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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一般來說,所說的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2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後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爲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

辦離婚期間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第2張

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

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對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處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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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辦離婚期間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第3張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起訴離婚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些什麼條件?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

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

對於認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這些行爲沒有辦法在這裏一概而論,因爲不同的人所採用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都不一樣。

我們向法院提供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的時候就得結合當事人轉移財產的行爲,比如當事人是把自己的收入存到了父母的名下,那父母的存摺,當事人的收入狀況等這些都是必須要提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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