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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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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在我們生活當中,訴訟離婚在現代生活中已經較爲常見了。很多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之後對婦女有什麼權益保護,下面小編整理了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1

《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關係、離婚等章中對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首先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並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即使父母親雙方離婚,這種義務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在特殊的情況下,由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對後三類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視和虐待

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指什麼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國家對於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給予特殊的重視和保護。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義:

其一,由於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週期的自然規律,婦女、兒童和老人在社會生活中,事實上處於弱者的地位,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設的保護;

其二,在我國,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置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情況還十分嚴承,因此,法律必須對這些弱勢人羣加以特殊的保護和重視。

爲什麼要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並且有詳盡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2

1 、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66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共同財產的行爲,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醫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則女方有權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 三個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82條的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因這三個時期女方的身體、精神都比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離婚或法院認爲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申請則不受這一限制。

3 、脅迫婚姻可以撤銷

曾遇見這樣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間與男方相識、交往,相處一段時間後,女方認爲雙方不合適想分手,但男方堅決不同意,並多次揚言:如果不和他結婚,就殺死女方一家。

迫於男方的威脅,女方遂與男方登記結婚。

婚後男方對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這時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關係。

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脅迫陷入恐懼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脅迫行爲終止之日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 第2張

4 、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於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和男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給自己充分的物質保障。

5 、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男方對外舉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男方自己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賭博、吸毒欠下的債務,女方千萬不要幫忙償還,可以諮詢律師協助處理。

6 、離婚時,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 、離婚時,女方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家庭中,全職媽媽不僅要撫育子女、照顧老人,還承擔着繁多的家務勞動,由此喪失了職業發展等諸多機會,離婚時則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向男方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8 、離婚時,女方可請求經濟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9條的規定,如果女方離婚時陷入生活困難,連基本的生活都很難維持,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9 、離婚時,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91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爲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③實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10、 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第184條的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已滿八週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在生活中,孩子與母親在一起的時間通常比較長,感情也更好,離婚後,孩子若由女方撫養更適宜孩子成長,法官可能會着重考慮這一點,並結合孩子本身的意願來作出判決,因而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當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撫養權。

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3

一、《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

1、民法典中,對女財產權益保護的規定中比較多的,包括以下的規定:

(1)、女性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害女性合法的財產權益;

(2)、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的工資、勞務等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度,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5)、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主張離婚經濟補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 第3張

二、女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

①平等就業的權利。婦女與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②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③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向用人單位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④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⑤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特殊的勞動保護。

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⑦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⑧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⑨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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