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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女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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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女權益保障,如今的社會離婚已經很常見了,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婚姻,任何的感情都是需要夫妻雙方來維持的,有時候爲了孩子或者自身只能盡力挽回感情,實在支撐不下去最終還是會走向分離,下面來看看離婚婦女權益保障。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1

我國對於離婚婦女有很多的相關規定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例如,無過錯賠償,家暴的保護等等。

如果對方對您實施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反映、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需要及時出警,制止家暴,對於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會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

若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如果男方是因爲婚內有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等嚴重過錯行爲,女方沒有過錯的,可以在訴訟離婚時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2

(一) 離異婦女現有的救濟制度

我國 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規定了三種離婚救濟制度,即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這三種制度並非專爲女性所設計,男女雙方平等適用。三種制度從不同方面對離婚後需要得到救濟的弱勢一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1.離婚經濟補償

該制度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子女撫養或其他家庭生活方面付出較多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經行補償。這一制度最重要的價值是承認了家庭勞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價值,其本質是家庭勞務補償制度的引申。從根本上來說,家庭勞務是家庭成員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須付出的勞動力,是一種無報酬的勞動。

我國傳統觀念上認同“男主外女主內”,男性在外通過勞動可獲得實際的金錢報酬,女性在家庭中的勞動卻是無報酬的。社會上一度產生了諸如“女性進行家庭勞動,是其應盡的職責,是作爲丈夫的男子有權獲得的一種服務”這樣荒謬的觀點。

基於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對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家庭生活同樣付出的一方,法律做出應當補償的規定,從立法層面保障了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權益,實現司法的公平。

理論界對這一制度也給予了高度肯定。有學者認爲,該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爲專門從事家務勞動或爲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法律救濟措施。”也有學者認爲這一制度從某種程度上認可了對於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性。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 第2張

(二)離異婦女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

1.子女探視權實施困難

1.1 探視權含義

我國法律對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行有行使探視的'權利進行了規定,即父母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對子女享有探視的權利。從性質上看,該權利屬於親權的一種引申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權的部分內容。親權是基於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剝奪,只要身份關係存在,親權就存在。

探視權是沒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其來源於夫妻雙方關係的解除。探視權隱藏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旦婚姻關係破裂,這個隱藏的權利就會出現,並且直接賦予未撫養子女一方。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爲解除婚姻關係而消滅,子女作爲父母失敗婚姻關係的犧牲品,是無辜的。子女很有可能會因爲父母的離婚,從小缺少一半的關愛而導致不健康的成長,帶來不健康的人格。探視權一方面保證了未撫養子女一方與子女進行團聚,聯絡感情,履行自己作爲父母的義務;另一方面也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而造成的成長經歷缺憾進行彌補,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起到了莫大的幫助作用。

1.2 我國探視權的窘境

探視權保證了父母雙方離婚後,依然可以通過行使探視權的方式來妥善維繫親子關係,將婚姻的負面影響降低,從而有利於穩定社會和諧關係。受中國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在離婚時,如果是男孩,男方會往往不惜一切代價取得其撫養權。如果男性在收入等各方面比女性略勝一籌,在提起訴訟離婚時,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將未成年子女交由男方撫養。

如果雙方經濟實力各方面相近,男方會在女方提出離婚時,以不給孩子就不離婚爲由拒絕離婚,而女性爲了達到離婚目的,通常會放棄撫養權。儘管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年齡未滿兩週歲的子女,通常情況下隨母親一起生活,但並非不受任何限制,不是絕對的。各種因素作用之下,相當一部分女性在離婚時失去了對孩子的撫養權。

女性一旦失去了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權,自然就產生了探視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探視權這種體現人類最基本的情感,基於人類本性產生的權利,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依然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衝擊,這是對探視權的蔑視,也是人類社會的悲哀。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3

夫妻財產分割的標準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

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爲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 第3張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爲六類: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在無法確定爲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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