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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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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在這個社會中還是處於一定的弱勢羣體,所以對於女性的合法權益,我們都需要好好的維護,下面爲大家分享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1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的騷擾一直以來困擾着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並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爲等方式實施性的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實施性的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未治癒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結婚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爲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爲“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後終於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爲後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爲“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擴大。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於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爲法律規定。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

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後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於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於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爲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爲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獲賠?原來婚姻法規定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軌、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比如婚姻被撤銷的或者最終婚姻被確定無效的,離婚的時候也可以索要賠償。

這個規定對於婚姻中總是處於弱勢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兜底保護條款,最大程度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於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物權編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這個權利確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對女性朋友來講,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喪偶後再婚,配偶去世後子女要求再婚後的老人立即搬離,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產權所有方爲另一方設立居住權並進行了登記。

那麼另一方根據設立的時間一直居住該房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情況是在一線城市離婚時,房產價值較大,客觀上不便於分割,那麼一方享有所有權,另一方享有一定時間的居住權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形,對於婚姻中處於較弱地位的女性來講,既維護了她們的權利,也有助於解決現實問題。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2

01、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共同財產的行爲,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醫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則女方有權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02、三個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因這三個時期女方的身體、精神都比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離婚或法院認爲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申請則不受這一限制。

03、脅迫婚姻可以撤銷

曾遇見這樣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間與男方相識、交往,相處一段時間後,女方認爲雙方不合適想分手,但男方堅決不同意,並多次揚言:如果不和他結婚,就殺死女方一家。

迫於男方的威脅,女方遂與男方登記結婚。

婚後男方對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這時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關係。

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脅迫陷入恐懼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脅迫行爲終止之日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第2張

04、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於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和男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給自己充分的物質保障。

05、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男方對外舉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男方自己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賭博、吸毒欠下的債務,女方千萬不要幫忙償還,可以諮詢律師協助處理。

06、離婚時,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07、離婚時,女方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家庭中,全職媽媽不僅要撫育子女、照顧老人,還承擔着繁多的家務勞動,由此喪失了職業發展等諸多機會,離婚時則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向男方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08、離婚時,女方可請求經濟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如果女方離婚時陷入生活困難,連基本的生活都很難維持,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09、離婚時,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爲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③實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10、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已滿八週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在生活中,孩子與母親在一起的時間通常比較長,感情也更好,離婚後,孩子若由女方撫養更適宜孩子成長,法官可能會着重考慮這一點,並結合孩子本身的意願來作出判決,因而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當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撫養權。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3

民法典賦予女性的八大權利

1、性的騷擾的禁止權;

2、婚姻的撤銷權;

3、離婚冷靜權;

4、感情破裂離婚權;

5、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6、幼兒的撫養權;

7、無過錯的索賠權;

8、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權。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第3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的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的騷擾。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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