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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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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保障女性權利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而生活中女人在婚姻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因此爲人類法治文明進步貢獻,我們需要解決這些問題。以下分享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1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

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母親爭取撫養權從哪裏着手】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爲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2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麼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出資。

在婚後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麼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後共同出資。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爲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第2張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然後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麼就屬於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爲,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淨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麼這樣的行爲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淨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麼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爲。

3、有家暴行爲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並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爲,那麼離婚將面臨淨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爲,那麼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淨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於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爲,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3

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怎麼說:

一、男女平等方面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禁止【性】騷擾行爲方面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騷擾行爲。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騷擾行爲。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第3張

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爲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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