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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女人要用法律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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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女人要用法律保護好自己,法律是我們的保護罩,但很多的人都不懂得使用,想要維護自己的利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懂得法律,用好法律這個保護傘,以下是關於婚姻中女人要用法律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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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靜對待婚姻中的問題

如果說女性想要在婚姻生活中保護好自己,那麼首先第一點要學會非常的冷靜。不管是發生了什麼事情,在婚姻生活中也好,在普通的生活中也好,作爲女孩子想要保護自己就要保持一顆冷靜的心態。冷靜可以讓我們發現問題的根源,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冷靜是一種非常好的心態,因此在生活中想要保護自己就要學會冷靜。

2、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如果說在婚姻生活中理想保護自己,那麼對於法律方面最好有一個相關的瞭解。在我國不管是對於女性,還是對於青少年都有着相關的法律,在我國還有着婚姻法。這些法律對於我們中國的合法公民都是起到非常好的保護效應的,如果生活中你怕自己的權益被侵害,那麼可以對相關的法律做出一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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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習一些防身術

第三個如果說在婚姻生活中,由於你沒有非常仔細的選擇自己的擇偶對象。在婚後生活中遭遇了一些不平等的對待或者是其他問題。你可以去學一些相關的防身術。

在現在的市面上,有很多專門爲女子設立的機構。現在有一些人,我們在剛剛接觸的時候覺得非常的完美,但是隨着日子的增加,我們會發現他們會原形畢露。如果說自己結婚的人一不小心是一個家暴,那麼此時學會一定的防身術就可以保護自己。

在婚姻生活中女性由於自身的一些生理特徵和性格,往往會非常容易受到傷害,不管是出於哪一種傷害,作爲女性我們都要學會保護自己。不管是通過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還是通過一些其他的方式,我們都應該要有一顆堅強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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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66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共同財產的行爲,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醫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則女方有權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三個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82條的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因這三個時期女方的身體、精神都比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離婚或法院認爲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申請則不受這一限制。

3、脅迫婚姻可以撤銷

曾遇見這樣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間與男方相識、交往,相處一段時間後,女方認爲雙方不合適想分手,但男方堅決不同意,並多次揚言:如果不和他結婚,就殺死女方一家。迫於男方的威脅,女方遂與男方登記結婚。婚後男方對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這時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關係。

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脅迫陷入恐懼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脅迫行爲終止之日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4、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基於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和男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給自己充分的物質保障。

婚姻中女人要用法律保護好自己 第2張

5、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164條的規定,如果男方對外舉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男方自己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賭博、吸毒欠下的債務,女方千萬不要幫忙償還,可以諮詢律師協助處理。

6、離婚時,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離婚時,女方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家庭中,全職媽媽不僅要撫育子女、照顧老人,還承擔着繁多的家務勞動,由此喪失了職業發展等諸多機會,離婚時則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向男方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8、離婚時,女方可請求經濟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9條的規定,如果女方離婚時陷入生活困難,連基本的生活都很難維持,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9、離婚時,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91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爲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①重婚;②與他人同居;③實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10、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第184條的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已滿八週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在生活中,孩子與母親在一起的時間通常比較長,感情也更好,離婚後,孩子若由女方撫養更適宜孩子成長,法官會着重考慮這一點,並結合孩子本身的意願來作出判決,因而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當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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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備階段:婚前

(1)夫妻書。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種方式可以保障夫妻之間財產的獨立性,對於或經濟地位相差過於懸殊的夫妻中運用的比較多。

但這種方式在適用上有一定的要求和風險。首先,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爲無約定,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實行共有制。

其次,對產生共同債務的風險難以控制,雖說有了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夫或妻婚後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個人承擔,但若債權人爲且不知夫妻之間的約定,那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另一方清償債務,只是在這種情況另一方有向實際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但現實生活中具體情況還需。

婚內財產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一下幾點: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2、明確的'歸屬及使用方法;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4、協議的生效、撤銷;5、。

婚內財產協議是把雙刃劍,不能盲目適用,畢竟這種協議的人情味太過於淡漠。

(2)

夫妻忠誠協議是一種以過錯方因過錯而對無過錯方承擔相應補償責任的約定,這種約定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條款的履行是以一方存在協議中列明的過錯爲前提,而非直接對離婚設置限制條件,因此並不違反原則,應屬有效。

夫妻忠誠協議對過錯方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因此現在越來越多的女性或者說弱勢的一方願意爲自己的婚姻上一個“保險”。

夫妻忠誠協議的範圍很廣,可以涉及到婚前財產的轉化、歸屬、也可以涉及到離婚後的經濟補償。如果運用的好,無疑對婚姻雙方都樹立了一個“”。

有人反對夫妻忠誠協議,認爲這種協議強迫了個人的感情發展,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但我想說的是,很多人都故意惡化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本質,只是因爲他們不想被束縛,不想爲自己的不負責買單。

夫妻忠誠協議其實並不限制人的感情發展,只是限制了感情發展的時段,將《》中的忠誠義務變成一條具有可操作性、帶有懲罰性的條文,而不再停留在道德譴責的層面。

因此夫妻忠誠協議與婚姻自由原則並不衝突,若配偶之間真是感情破裂,大可離婚後再尋找真正適合自己的另一半,這樣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將傷害降到了最低。

(3)購買

隨着最近《》的出臺,很多女性都開始擔心自己的利益,因此漸漸流行了一句話就是“只要離婚,女方就要”。但我認爲作爲當代女性我們無需一味的害怕,認清法條。我們現在就來解讀一下《婚姻法解釋三》中看似對女方不利的條款: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

解讀:這個條款的限制很多,首先,該不動產必須全由一方父母出資,只要我們改變一下,就可以不適用此條款。其次,產權必須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若將兩人名字都加上則也可以規避此條款的約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與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由於我國傳統的婚嫁習俗一般都是由男方來支付購置新房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房產一人一半,而《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無疑對大多數女性是一個重重的打擊。

但是,這個條款如果倒過來分析是由女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就會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就算不能做到,至少一人一半也是可行的,只要避免首付款都出自一方即可。其次,將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也可以規避該條款。

婚姻中女人要用法律保護好自己 第3張

二、經營階段:婚中

婚姻是神聖的,夫妻之間應該坦誠相對,若每日都在算計那婚姻也不會幸福,這時候的女性只要好好經營自己的婚姻即可。這個時候妻子不要算計太多但至少要清楚家庭的收支情況,清楚丈夫的資金流向但不要去幹涉,瞭解即可,試着做一個“”。

瞭解資金流向的好處在於它可以防患於未然,不至於在離婚時對方惡意偷偷轉移財產或離婚後執行不能。在很多傳統的家庭中,女性往往在婚姻關係中一般都將重心放在家庭,對丈夫在外拼搏的事過問不多,當面臨婚姻破裂時手無縛雞之力,連家庭財產多少也搞不清楚,最終導致了個人悲劇。

三、救濟階段:離婚

一般離婚可分爲兩種方式,與。協議離婚一般不會有什麼糾紛,只有訴訟離婚爭執不斷。

訴訟離婚時,爭議點一般集中在一下幾方面:

1、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對象只是婚後財產,有很多情況當事人會分不清什麼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導致分割結果與想象中的差距太大。若要分割財產,第一步就是分清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確定可分割的範圍才能進一步正確爭取自己的利益。

2、區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

在離婚階段,雙方的對立面已經非常明顯,在財產分割的環節就表現的更加淋漓盡致,所以很難避免有時對方會僞造一些來減少可供分割的財產份額。

但由於僞造的證據有個最大的缺點就是時間性,只要我們抓準這個調查的點,就可以避免被僞造的證據傷害到。其次,有時在婚前形成的債務也可以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要看債務的性質才能進一步定性。

3、婚姻財產中幾種特殊財產的分割

存款、房產等一些是比較常見的財產分割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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