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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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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自頒佈以來,順應實際情況囊括了衆多方面,以實現勞動者的平等就業,保護其權益。以下爲大家分享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感興趣就快來一起看看吧

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1

一、勞動法對女職工有什麼特殊保護

勞動法中對於女職工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國務院審議通過了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殊規定,其更加詳細的對女職工的勞動權益等做出了規定。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以下四種理由,在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1、因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原工作且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新工作;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且無法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4、公司裁員。

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

《勞動法》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勞動合同在何種情況下能解除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律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纔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 第2張

2、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爲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准許開始整頓後,因出現剩餘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爲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用人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2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

女職工勞動保護從宏觀上講有兩部分內容。一是保護女性的勞動權利。二是保護女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國際勞工組織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有四個方面的內容:

(1)保護母親,即保護女性的母性機能(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

(2)工作時間方面的保護,即孕婦、(乳)母不允許加班加點及做夜班;

(3)禁止女職工從事危險有害作業;

(4)男女同工同酬,有同等就業機會。

二、勞動法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政府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是很關心的。從建國初期制定的《憲法》、1956年通過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79年頒佈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988年勞動人事部頒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及同年勞動部制定的《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特別是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即9號令的頒佈實施,對於保護女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貫徹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高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都有十分重要意義。

1990年國家勞動部又以勞安〔1990〕2號文的形式,頒佈了《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同時還頒佈了《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 第3張

1992年4月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婦女權益保障法》,這是建國40年多年來我國政府頒佈的第一部全面地、綜合性地保護婦女的基本法,標誌着我國對女性的保護步入法制化軌道。

1994年7月5日,我國頒佈了《勞動法》,成爲我國自建國以來第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全面規範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勞動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勞動法》的頒佈,不僅使工會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還爲工會工作確定了新的機制和格局。

三、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內容

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指我國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女職工應當享受的權益。由於女職工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種種原因,使女職工產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們去維護,這就是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也是我們專門設立女職工工作部門的原因。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爲大家分享的有關“勞動法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的法律內容,近年來有不少新聞都是有關女性就業歧視方面的,由此可見,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值得特別關注。

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3

勞動法女職工權益保護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女職工享有以下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1、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應依法與女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且不得在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2、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3、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除此之外,還有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等其他權益。

女職工勞動強度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9條的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 第4張

女職工“三期”勞動特殊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以下勞動: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產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假期。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三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能以女職工處在“三期”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若處於“三期”的女職工的行爲屬於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 第5張

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

1、凡男女職工從事同樣的工作時,享有領取同等勞動報酬的`權利;

2、對女職工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爲理由拒絕錄用,或解除勞動合同或降低其工資待遇;

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6、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7、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8、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來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也不得終止合同,須延續至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9、女職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

10、應設立託兒所、婦女衛生室等。

勞動法對女職工的保護 第6張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享受什麼保護

1、工作上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能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不適宜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的,女職工可以根據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宜從事原工作的證明,要求單位調整崗位。

2、工作時間上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即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時間從事勞動或工作、。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懷孕女職工加班或者夜班勞動,女職工可以拒絕。對於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間休息外,用人單位還應該每天另外給予一小時的休息時間。

3、休息時間上的特殊保護:如工作許可,懷孕女職工可以申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不過,這個產前假需要單位批准。懷孕女職工工作日內在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4、解除勞動合同和裁員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也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裁員的形式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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