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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有爭議的案件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7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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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有爭議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主要看掌握的證據充不充分,如果在審判的過程中對判決有爭議的,一般都是需要時間久一點,查清楚案件。那麼對判決有爭議的案件怎麼判?

對判決有爭議的案件1

是意外事件還是刑事案子?

昨天,李某紅的親屬提供了一些類似案例,這些案例的結果是法院認定爲意外事件,加害人最終都被宣告無罪。

(20XX年10月29日《浙江工人日報)》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今年5月17日早上7時10分左右,在紹興市越城區皋埠鎮樊江村黃某保家門口,因黃某保之妻呂某秀不慎將漱口水吐到鄰居陳某愛身上,雙方發生爭執並扭打。陳某愛的媳婦李某紅(19XX年出生)見狀,前去幫忙,與黃某保(1942年11月12日出生)扭拉在一起,雙方發生扭打。

李某紅被黃某保拉倒在地,黃騎在李的身上,李竭力掙脫。其間,李某紅趁黃某保騎在身上鬆動之機,用腳踹了黃某保腹部位置,黃後退幾步便倒地不醒。

李某紅的丈夫陳某夫聞訊後趕到現場,在黃某保左側肩膀的地方踢了一腳。

爾後,雙方被同村村民勸開。

黃某保被家人用120急救車送至紹興市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黃某保於當天上午8時左右死亡。

死者生前患有嚴重心臟病

事發後,公安機關經黃某保家屬的請求對被害人黃某保屍體進行解剖並作法醫鑑定,結論爲黃某保生前患有嚴重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系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猝死,多臟器淤血提示黃生前存在嚴重左心功能不全,在心臟負荷加重等情況下,可發生心力衰竭、死亡。其與他人發生爭執、扭打可爲死亡的誘發因素。

在死者家屬料理後事期間,李某紅家屬支付了2萬元的費用。

一審判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三年六個月

事發當晚,李某紅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因需提請逮捕而證據不足,6月16日被變更爲取保候審,予以釋放。

8月26日,越城區檢察院向越城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某紅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在訴訟過程中,死者的老婆和兩個女兒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9月21日,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紅在鄰里糾紛中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紅系初犯,能自願認罪,且本案由民間矛盾引發,可酌情對被告人李某紅從輕處罰。

對判決有爭議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紅的辯護人據此請求對被告人李某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但鑑於被告人李某紅未能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可酌情從重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李某紅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宜對被告人李某紅適用緩刑。

據此,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紅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紅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醫藥費合計150175元,扣除已支付的2萬元,尚應支付130175元,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履行。

傷害行爲致特異體質者死亡,究竟如何定性

李某紅不服,近日已依法向紹興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堅稱本案被害人黃某保之死純屬意外事件,她的行爲依法不構成犯罪,訴請撤銷原審刑事判決部分,宣告她無罪;民事賠償部分改判由她承擔50%的責任。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被害人黃某保屬特異體質之人(所謂特異體質者,是指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導致身體素質與正常人不一樣的人),該種人因身體內已潛伏有疾病根源而與健康人體質有異,這種根源一旦受到外來打擊或刺激即導致疾病發作。

記者採訪了一些法律工作者,對此案的處理,大家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黃某保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李某紅的行爲依法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應負民事責任,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持這種觀點的佔大多數。他們分析認爲,李某紅對可能造成黃某保身體傷害的結果應該有所預見,但其根本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爲會帶來造成對方死亡的後果,對於傷害的後果李某紅是“應當預見”,但要說死亡的嚴重後果是其“應當預見”就是勉爲其難。

“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67歲的黃某保與26歲的李某紅扭拉在一起,雙方發生扭打,黃某保將李某紅推倒在地,又騎在李的身上,李竭力掙脫。實際上,黃某保過度的情緒激動加上劇烈的運動,使其自身所患嚴重的心臟病急性發作,是導致猝死的誘因。”一位律師分析說。

第二種觀點認爲,李某紅的行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對其課以3年以上的刑罰,量刑偏重。本案情節較輕,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有律師表示,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對加害人李某紅的量刑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以解決量刑均衡問題,更好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事司法原則。

第三種觀點則認爲,李某紅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持這種觀點的人較少。

對判決有爭議的案件2

刑事案件有爭議如何判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如果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區分不同情況,通過以下途徑和程序解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判決有爭議的案件 第2張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對判決有爭議的案件3

一、刑事案件有爭議怎麼判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如果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區分不同情況,通過以下途徑和程序解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做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二、刑事案件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後會怎樣處理

刑事案件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後的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191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改判改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屬於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種情形: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原判決量刑不當;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二審對事實予以查清的。

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屬於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指,對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第一審判決,除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自行調查覈實或者通知原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即可將事實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審人民法院一般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根據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於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對於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只就該部分罪行進行認定和宣判;對於查證以後,仍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不得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對判決有爭議的案件 第3張

三、發現刑事案件錯判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爲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根據規定,執行機關如果認爲判決有錯誤,應提出具體意見,並附有關材料,轉送原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如果認爲事實出入比較重大或者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轉送原起訴人民檢察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處理。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對於罪犯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罪犯的申訴材料已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的,可按其要求轉遞。如無明確要求,則由執行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轉遞。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意見和材料或罪犯的申訴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如認爲原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處理。如認爲原裁判正確,應及時答覆執行機關或申訴人。

監獄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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