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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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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嗎,我們都知道在職場中如果雙方產生矛盾和糾紛,需要尋求多種解決方法,而協商就是其中的一種,它能夠有效處理問題,下面一起來看看協商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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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爲單位,一方爲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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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糾紛的四大類型是什麼?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其中,開除、除名和辭退職工,都是對違反勞動紀律、無故犯錯員工的一種行政處罰;而辭職和自動離職,是離開原用人單位的一種個人行爲。

2、因執行國家的關於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3、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爲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勞動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上述規定中的每一項都較爲繁雜,又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不僅容易發生糾紛,而且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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