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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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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如今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就業壓力也在與日俱增,各行各業對於從業人員職業素養的要求也在提高,但是有很多人在工作中不知道違反國家的一些規定可能會受到什麼處罰,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1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一、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8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哪些審計職責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2

一、違反財務制度行爲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爲。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爲。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爲。

(4)以未經審覈的會計憑證爲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爲。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爲。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爲。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爲。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爲。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爲。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爲。

二、違反財務制度規定行爲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爲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爲並將其違法行爲恢復到合法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有權責令違法行爲人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爲。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爲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法律依據:

《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覈的會計憑證爲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第2張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爲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爲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3

財務人員管理規章制度

爲了加強學校的財務管理,建立財務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發揮它在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人才中的作用,特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財務工作的根本任務是:按照黨的教育方針和勤儉辦學方針,管好、用好教育經費(包括預算內、外資金)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果,爲提高教育質量發展教育事業服務。

二、堅持集中統一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塊包乾、權責結合”的原則。凡學校的一切預算內、外資金和財務往來,都必須由學校統一收支,集中辦理,由會計人員記入賬冊。不得搞帳外資金,不得私設“小金庫”。重大財經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三、加強財務的計劃管理,通過調查研究,校內各部門年初編制預算,由校長辦公室根據收入預算情況平衡後,切塊包乾,作爲正式預算,預算方案報會計室後有計劃地控制使用,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變更計劃、盲目開支,年終結算,公佈收支情況。

四、健全財務指揮和監督系統:

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第3張

校長辦公室會議是決定學校財務計劃、經費分配指標和方案的最高權力機構,教代會是審議、監督機構。爲了實行民主理財,加強財務檢查和監督,組織由學校領導、教工代表、財務人員參加財務審查,並向教工報告財務情況,接受羣衆監督。

五、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爲使財務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應根據國家財政政策制度和財務人員的職權規定,建立和健全會計出納制度、審批制度、經費支付報銷驗收制度、現金管理制度等。

六、具體審批方法:

1、工會會費用於工會有關活動,由工會主席審批。由學校撥給工會用於教師福利等經費,學校拿出標準,工會具體經辦,分管財務校長審批,年終由工會會審小組審查。

2、各組包乾的辦公費用,按學校規定的申請、批准等手續審批。

3、醫療費用,詳見公費醫療管理規定。

4、有關的預算中切塊的費用,由有關領導現場審覈簽字後,由校長審批。

5、特殊支出項目,辦公會議研究審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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