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23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如今社會競爭激烈,就業壓力也在與日俱增,各行各業對於員工素養和能力的要求也在提高,我們必須以一個良好的精神面貌去工作,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下面一起來看看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1

一、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爲的法律責任

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爲的法律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爲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爲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2

第一條 爲了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國家治黃資金的安全,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政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必須嚴格追究違紀責任。

1、在落實工程計劃的過程中弄虛作假,以虛報冒領、虛列支出的手段,向賬外轉移資金;

2、違反財經法規,將國家治黃資金轉至其他單位。

3、設置賬外賬,形成賬外資金;

4、公款私存。

5、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6、對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不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第三條 有第二條1-2款所列行爲之一,屬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數額在5萬元(不含5萬元,下同)以下的,給予單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通報批評;

涉及防汛備料、防汛搶險、救災和土地賠償款的加重處分。

第四條 有第二條3-4款所列行爲之一,屬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數額在5萬元以下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數額在5萬元-10萬元的,給予單位主要領導記過處分,分管領導警告處分;

第五條 有第二條5-6款所列行爲之一,屬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給予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屬單位領導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所爲的,給予直接授意人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屬財務人員擅自所爲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撤職、開除處分。

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第2張

第六條 對發現的本辦法所列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有關業務部門應向主管領導和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有故意隱瞞、包庇、縱容行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七條 財務人員對單位或單位領導做出的錯誤決定,依據國家財經法規提出不同意見並向上級報告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八條 對打擊報復堅持原則的財務人員者給予降級、撤職處分;對受打擊報復者,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對堅持原則避免了重大損失的財務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 不執行上級指令,拒不糾正自身違紀違法行爲的,加重處分。

第十條 發生違反財務規定行爲後能主動交代,及時糾正並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十一條 對檢舉本辦法所列違反財經紀律行爲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對本辦法所列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紀檢監察部門不按有關規定和領導要求及時查處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十三條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在處分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的職務。

第十四條 受到降級處分的,從受到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檔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的,從受到處分的次月起降低兩檔職務工資。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對違反財經紀律人員進行處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調查處理,有關業務部門予以配合;需要對紀檢監察部門有關責任人追究的,由同級領導班子或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問題嚴重的,黃委監察局可以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行政處分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黃委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黃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3

員工不遵守財務制度行爲及責任分析如下:

一、違反財務制度行爲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爲。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爲。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爲。

(4)以未經審覈的會計憑證爲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爲。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爲。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爲。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爲。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爲。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爲。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爲。

二、違反財務制度規定行爲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所謂責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違法行爲人在一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爲並將其違法行爲恢復到合法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有權責令違法行爲人限期改正,停止違法行爲。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爲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幾種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理 第3張

三、法律依據:

《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覈的會計憑證爲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爲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