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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讓法官一次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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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讓法官一次判離婚,每個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體會到這些不同的情感,其中影響的因素太多,這更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不同的人對於不同的情感會有着不同的看法。以下分享怎樣讓法官一次判離婚?

怎樣讓法官一次判離婚1

想要讓法官一次判離婚,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

1、和別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時間;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怎樣讓法官一次判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怎樣讓法官一次判離婚2

一、如何讓起訴離婚一次性判決

離婚訴訟中要做到一次判離,就要出現判離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第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但是您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否則,不太容易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所以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不予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比較大。

怎樣讓法官一次判離婚 第2張

二、起訴離婚要多久能離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做: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一審不判離的話,原告可以在接到判決之後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但二審改判的概率很小),而二審一般又要3個月的時間。也可以不上訴,而是在6個月後再次起訴,重新進入一審程序,時間同上。如果法院依然認爲夫妻雙方感情沒有破裂,可能再次判不離。那就只好再等6個月,進入第三次起訴。

因此,起訴離婚最快一、兩個月就完成,最長要拖好幾年也離不下來。

三、爲什麼第一次起訴離婚經常會不判離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法院判決離婚需要具備法定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下落不明。先不說符合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實踐中也通常因爲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法滿足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情形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予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法庭上,對方往往稱夫妻之間感情尚在,希望能繼續好好生活,對於此種情形,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個機會,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維繫夫妻關係,判決駁回起訴。

怎樣讓法官一次判離婚3

向法院起訴離婚怎樣一次判離

儘量蒐集能夠證明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一般可以判決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怎樣讓法官一次判離婚 第3張

法律規定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凡屬下列14種情形之一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 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 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一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的。

9、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即過錯方兩次要求離婚可判離)。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的。

12、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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