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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哪個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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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哪個能要回來,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的認定卻也是存在一定區別的,這是我們每個人都不能忽略的問題,下面爲大家分享定金和訂金哪個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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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1、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定金既是履約的保證,同時還是一種賠償。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買方違約,定金不退,如果賣方違約,就要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2、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和訂金哪個能要回來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只有定金在法律上有規定,而訂金往往都是根據雙方約定以及習慣。

1、定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所以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因爲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屬於雙務行爲,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債務就需要承擔定金賠償。

2、訂金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並不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一般被認爲是一種單方行爲,而訂金最終往往會作爲預付款融入總價款裏,或者退款給支付方。

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擔保性。其他諸如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如果沒約定定金性質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後果。

定金和訂金哪個能要回來2

一、定金與訂金哪個是能退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定金”還是“訂金”,哪個退哪個不退,確實困擾了不少人。具體來說,“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證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會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可視爲“預付款”或“誠意金”,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有權要求返還。

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訂金是可以退還的。

特別提示: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定金和訂金哪個能要回來 第2張

二、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數額限制不同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訂金的數額,法律沒有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對於訂金的約定應明確具體,例如當事人約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

3、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後,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後,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訂金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即使認定爲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不管是定金還是訂金,在使用上其實都是比較廣泛的。但要從哪一個能退哪一個不能退來說,自然是定金要更好一些。一般當事人約定了定金的,往往就會適用定金罰則。建議當事人在約定的時候,最要說清楚,然後以書面形式寫明白,究竟是定金還是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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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金與定金哪個可以退?

訂金與定金都可以,但是退還的條件不一樣,因爲法律規定中,對訂金並沒有嚴格的定義和界定,所以從字面來看,是預訂的意思,在審判的時候,也會被判定爲預付款;而定金在法律中的界定比較嚴格,如果是支付方違約,則不能退回,但如果是收取方違約,要按照規定返還雙倍定金。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購房不成,定金怎麼才能退?

買房交的定金,如果因爲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應當雙倍退還定金;因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不能要求返還定定金。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

相關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定金和訂金哪個能要回來 第3張

三、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許可證,則通常開發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2、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準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目前西安實行網籤備案,但合同內同紙質的合同相同。

3、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種填寫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一旦發生此種情況,買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決不能草率行事。

4、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如果選擇按套內建築面積爲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時,應當在“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明確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後,才能避免上當。

5、一定要講究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範。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的舉證困難。

6、一定要認準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爲“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7、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請律師或行家從法律的角度代爲審查合同文本,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對於合同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了定金的情形,若是後期收取定金的一方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那麼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僅需要返還定金,而且需要返還的是雙倍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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