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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應該用哪個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3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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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應該用哪個,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而訂金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也要十分注意其中的區別。下文帶你瞭解定金和訂金應該用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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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與訂金的選擇

1、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寫定金,則收定金的一方違約要雙倍返還,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訂金,由一般有預付款性質。

2、瞭解了上述規定,你就要從自己會不會違約方面權衡一下了,如果你自己保證不會違約,則用定金爲好;如果你自己不能肯定是否會違約,儘量還是不用定金爲好。

二、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合同法》規定,可以將定金作爲一種債權擔保,其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購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賣房人或發展商不履行定金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蕪湖網瞭解,定金在法律上有着嚴格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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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2、定金必須實際完成了交付;

3、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與訂金哪個好,要從自己會不會違約方面權衡一下了,如果你自己保證不會違約,則用定金爲好;如果你自己不能肯定是否會違約,儘量還是不用定金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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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概念區別

定金是指爲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方式,它是一種規範的法律概念,屬於法定的擔保方式,其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一方支付訂金目的在於解決收受訂金的另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如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法律屬性上的區別

定金與訂金所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定金與訂金的功能不同

定金具有債的擔保功能,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爲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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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爲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當我們明白了“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後,購買二手車時,我們就應該用“定金”來簽訂合同,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定金”的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侷限性相對更大,多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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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訂金其實就是預付款,它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也不具備擔保性質,屬於單方面的支付行爲,即便說是“定金”,要求擁有定金罰則,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只有事先約定其爲定金性質,算作定金,纔可以適用。

這一點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交付和收受雙方出現不履行債務的情況時,交付方可以要求返回訂金,收受方也不必賠償雙倍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違約方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了,若是有簽訂的主合同在,違約之後按照法律和合同規定,還是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訂金將會成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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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訂金最常出現在商品房交付過程中,爲了進一步規範這個行爲,保護消費者和房地產開發商不受侵害,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商品房有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爲的通知》,其中,買房的同志(消費者)需要注意以下

1。 訂金數額沒有超過總房價的千分之五;

2。 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可以要求返還,或抵充房價;

3。 未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約定未明確、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以上4種情況可要求全額返還訂金;

4。 支付訂金後未按約定購買預定房屋,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

案例分享:

2020年1月16日陳某在某二手車行訂購車輛一臺,當日簽訂購車合同並支付訂金1萬元,提車當天商家卻要求追加車價,不履行合同約定,陳某不同意,要求返回訂金,商家不肯,陳某撥打12315熱線投訴。

執法人員到達後,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交受的“訂金”,確定商家存在違法行爲,告知車行負責人必須無條件返回訂金,車行負責人隨後承認自己存在違法行爲,願意退還訂金1萬元,最後陳某順利拿回訂金。

總之,定金具有更強的約定性質,不履行就會受損,但訂金相對來說寬鬆一些,不履行的話,一般來說雙方井水不犯河水,除非有其他先決條件,則按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受損程度,因此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看清以及慎重選擇是定金還是訂金,以免陷入煩不勝煩的糾紛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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