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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無法上班可以請什麼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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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無法上班可以請什麼假,總所周知在企業工作的女性是有產假的,休完產假之後女性就處於一個哺乳期,哺乳期也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時期,下面爲大家分享哺乳期無法上班可以請什麼假。

哺乳期無法上班可以請什麼假1

哺乳期的員工確有困難,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後,可以請哺乳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請事假,按照8小時算請假,其原應享有的1小時哺乳時間無需計發工資。

哺乳期無法上班可以請什麼假

哺乳期請假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在生完孩子之後,有一段時間的哺乳期,女職工哺乳期間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哺乳假,是否准許由用人單位批准,即使沒有申請哺乳假,在工作的時候也會有哺乳休息時間。

哺乳期無法上班可以請什麼假2

一、哺乳期請假勞動法規定

1、女職工哺乳期間,每天安排1小時休息或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應當酌情延長,哺乳期間計算勞動時間。哺乳期應至嬰兒滿一週歲止。

2、若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爲體弱然,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3、女職工哺乳期間,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哺乳假,是否准許由用人單位批准。女職工哺乳期間的工資按不低於生育津貼的60%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哺乳期無法上班可以請什麼假 第2張

二、勞動法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週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5、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6、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7、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8、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10、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11、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上班期間的女性在特殊期是有提別待遇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或者是哺乳期爲理由辭退員工。哺乳期期間每個小孩都有半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用人單位必須同意,並且產後休假一年的女職工除了產假以外的工資,要求按照本人工資的80%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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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及哺乳期的假期規定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晚育婦女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爲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哺乳期無法上班可以請什麼假 第3張

(三)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原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後面有詳細說明)

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根據原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爲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二、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申辦條件

屬於計劃內生育,並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均可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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