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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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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賠償損失和違約金都是不一樣的,違約金是對合同具有違約責任的當事人的懲罰,違約金一般表現爲有過錯的一方對沒有過錯一方的補償,下面看看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及相關資料。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1

一、違約金如何計算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何不同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以下不同: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爲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爲的存在爲要件;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爲。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3、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範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爲,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性質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爲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爲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後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2

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二者可以同時主張,但要符合條件纔可以。

(一)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它具有以下特徵:

1、以違約行爲爲產生條件,不以損害事實的產生爲前提。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意見,金錢數額明確具體,沒有爭議性。

3、具有懲罰性,當合同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爲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時就發生了違約金。

(二)損害賠償金: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它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違約行爲。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具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必須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未發生的'損害事實不能產生損害賠償金。

3、違約行爲與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具有補償性。與違約金不同的是,損害賠償金是以實際損失的程度作爲賠償的範圍,因此在性質上是具有事後補償性的。

(一)兩者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違約金小於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就不足的部分賠償損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兩者不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違約金大於或等於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不能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賠償損失。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但在請求增加違約金後又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 第2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同時主張的,即當約定違約金低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時候,守約方沒有請求增加違約金的情況下,可以同時主張。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3

一、違約賠償中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計算公式: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一)違約賠償的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

實際損失指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現有財產的減少,如標的物滅失、爲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爲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

實際損失的計算要點: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藉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後進行判決。

(二)違約賠償中可得利益的計算

可得利益損失又稱作履行利益損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發生的損失。在存在市場之場合,損失要參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不易確定或無法確定時,可以採取反推的方法,將違約方所獲得的利潤,視爲債權人的損失。

(三)違約賠償中可預期利益的計算

可預期利益計算要注意以下事項:

1、時間點: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爲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爲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後果。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是什麼 第3張

二、違約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爲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三、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1、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通常情況下,由於損失的範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損害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

2、法定損害賠償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

3、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約定損害賠償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爲造成對方的損害後,受害人則無需證明具體損害的範圍即可依據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而獲得賠償(如果當事人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則應對實際損害負舉證責任);而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則必須證明具體損害的範圍。

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願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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