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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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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區別,我們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我們都應該遵守規則,而我們常常說的施工索賠是處理過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以下分享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區別

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區別1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區別

就如1997年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房地產轉讓辦法》:

(1)因房地產預(出)售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預(出)售人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爲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末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爲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區別2

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見,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採取的救濟方式。

2、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3、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採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當然,儘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採取損害賠償。

實事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儘管通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區別 第2張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方面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爲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損害賠償與違約定金責任的區別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爲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

損害賠償以損害爲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爲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區別3

一、合同延期違約金比例是多少

1、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逾期交貨違約金比例一般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爲宜;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違約金怎麼賠償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區別 第3張

3、本條第1款是關於違約金調整具體規則和基本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則: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合同履行的預期效益。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調整違約金所應遵循的,也是衡量違約金調整是否正確最終最高的判斷標準。如果違約金調整後違背了該兩條原則,其裁判結果都是錯誤的。畢竟具體規則必須要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是可以約定合同違約金的比例,但不管是約定多少都是不能超過實際損失額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要求過高的話,那麼支付違約的一方可以要求降低,如果要求過低的話,那麼受害方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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