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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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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公司如果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話,那麼一般就需要給員工給予經濟補償,這是有着一定法律規定的。那麼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吧。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

1、經濟補償金:標準爲,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4、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5、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依據

1、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事實和理由,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並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後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第2張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於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4)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5)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第3張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5)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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