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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未休年假報酬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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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未休年假報酬嗎?相信很多職場小白都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未休年假報酬,公司要遵從,想要了解更多職場知識,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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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未休年假報酬嗎?

首先,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是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保護的,不容侵犯。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如果勞動者已經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就應當按此規定經過折算後,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至於公司強調“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並非單指由用人單位首先和主動提出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而是包括所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

也就是說,無論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形成了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用人單位都要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如果公司以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爲由,拒絕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理解上存在誤區,是需要糾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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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謂“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包括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依據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終止勞動合同,或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勞動合同終止等而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當然,也不能排除一些特殊情況,如用人單位以職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也屬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但是否應支付職工當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呢?

實踐中兩種觀點爭論較大,一種觀點認爲,職工雖然因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他們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和獲得未休年假工資的權利不能因此而消失。當然,當年度職工應休年休假天數,應按解除日期重新折算。

另一種觀點認爲,“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是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到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條件下未予以安排。符合上述特徵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職工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而單位因職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系合法解除,造成單位未按原計劃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責任在於嚴重違紀職工本人,故不能再苛求單位當年度再安排職工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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