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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單位是否可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4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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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二胎政策的開放,越來越多的職場女性加入到準媽媽的行列中,孕育新生本該是神聖而喜悅的事情,但在職場中常常會有不公平的待遇,那麼如果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單位是否可單方面解除該勞動合同?女職工們應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尊嚴。

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單位是否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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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如何,我們來了解下。

在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而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女職工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應順延其勞動合同期至哺乳期滿。

因此,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在三期結束後,單位因合同期屆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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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隨着二胎政策的開放,越來越多的職場女性加入到準媽媽的行列中,孕育新生本該是神聖而喜悅的事情,但職場中常常有不公平的待遇,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尊嚴,是準媽媽們最重要的職場功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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